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中,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而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基础和重要保障。笔者将以“平稳处置僵尸企业”为例,简要论述如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平稳处置僵尸企业”改革的区域实践
僵尸企业是经济学家Edward.J.Kane提出的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即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来维持生存的企业。这些企业不产生收益,却依然占有土地、资本、劳动力等资源,也妨碍了新技术、新产业等新动能的成长。与缺少资产、经营不善等原因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不同,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和依赖性,而放弃对僵尸企业的救助,社会局面短期内可能会更加糟糕,因此其具有绑架勒索的特征。僵尸会传染,僵尸企业同样具有传染性。假若让一个发展中、健康的企业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其结果很有可能是健康企业被拖垮、拖死,甚至是也变成一个“僵尸企业”。如果银行也源源不断的给“僵尸企业”输血,其早晚有一天也有可能会变成“僵尸银行”。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东方航空公司在申请破产的情况下仍获准继续飞行的资格,从而拖垮了美国航空业。著名投资家索罗斯表示,救助美国银行业可能会使他们成为“僵尸银行”,吸吮经济血脉,延长经济下滑持续期,可能面临一段类似日本的低成长期,而且还伴随着高膨胀问题。20世纪90年代,日本借款者通过借新债还新债的方式使银行避免承认亏损。据有关数据显示,日本政府自1993年至2002年的公共投资将近90%投入到毫无进一步发展空间的领域。日本政府虽然投入了巨额财政,但这一行为并未给日本经济带来长足发展。诺贝尔奖得主莫顿•米勒讲,日本“失去的10年”就是救助僵尸企业的结果。在他看来,“允许破产就是鼓励发展”,日本当初就不应该救助那些僵尸企业。平稳处置僵尸企业,稳步推进企业优胜劣汰,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处置“僵尸企业”可能短期内会影响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增速和就业岗位,给我国经济带来剧痛,但从长期来看,却能够破除经济无效供给、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等问题。
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为促进改善本地营商环境,大部分都采用了“平稳处置僵尸企业”这一举措。2016年温州市在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同时,大力处置“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这一方式可将社会资源配置到更好的地方。在这一年,兼并重组5家,债务重组6家,破产重组6家,破产清算51家,其他处置方式23家。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温州市唯一一家建筑施工总承包的特技资质企业,曾经是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之一。在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中,通过用清算加剥离的方式重整,把新账、旧账分开,把资不抵债的部分剥离出去,把核心优势资产留下来。对剥离出来的部分,单独成立了中城企业管理公司,对原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处理,通过“一企一策”政策,中城建设集团做到了正常运营,其债权债务均得到妥善处理。河南省国有企业在全球经济低迷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陷入了企业人才留不住、市场份额保不住、长远发展撑不住的境地。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企业改革滞后。为解决这一困境,河南省打响了国有企业改革三年攻坚战。2016年6月份到2017年8月份,河南省以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为重点,打响了“前哨战”;2017年8月份到2018年9月份,以处置1000家“僵尸企业”为重点,打响了国有企业改革“总攻战”;从2018年9月份到2019年9月份,继续保持改革国有企业的强劲态势,重点打好“扫荡战”。通过这三年攻坚战,河南省1124家“僵尸企业”已得到妥善处置,2019年前三季度省管企业利润增长18.6%,同比提高16.8个百分点。
2018年1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区应建立“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助推经济提质增效。该通知下发后三个月内确定首批名单,要求各地区“原则上应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处置工作”,这意味着“僵尸企业”的出清工作,已到了最后阶段,也到了关键时刻。这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也可以认为是对“僵尸企业”的出清令,只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出清任务,才有可能享受相关政策,否则,就会失去最佳的的出清机会。
二、“平稳处置僵尸企业”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系
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针对企业从设立到退出市场的整个过程中所需的一系列具体制度环境,包括国家政策、法律、制度、规则等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在制定、执行、落实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可预期。具体而言,要做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涉及企业经营的法律体系须完备,法律规定要科学合理,解决商事纠纷须公平、快捷,各种产权制度、交易制度须完备等,最终,是要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但是,公平、公正、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往往又较为笼统、抽象,要想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到实处,就须通过制度性的建构将这一目标予以具体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处置僵尸企业”就是通过出清那些已经丧失盈利能力、靠不断“输血”而存活的企业来破除各种要素流动壁垒、促进正向激励和优胜劣汰,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一项重要制度。“处置僵尸企业”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彻底解决围绕“僵尸企业”形成的各类债务链条,从根本上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僵尸企业已经失去盈利能力,依靠政府补贴或者银行借贷来维持生存,因此其往往债务缠身、经营乏力,甚至还有连环担保、相互担保等债务。但是,这些企业本身往往缺乏偿还能力,如果不及时进行清理,极易形成行业性、区域性金融危机。所以,对僵尸企业进行处置,使其进入破产程序,可以整体了解企业债务链条,从根本上解决由此形成的债务困局,消弭风险传导,防范系统性危机。
二是破产程序为僵尸企业提供了“破”和“救”两种措施。对僵尸企业通过这两种手段进行处置,双管齐下,对症下药,对于没有价值的僵尸企业直接淘汰出清,而对那些仍具有拯救价值的企业进行挽留。通过这两种措施,为面临不同困境的企业提供对应措施,以此达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三是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僵尸企业能够树立我国依法治国的良好形象,改善我国营商环境。破产法是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那个,破产法实施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情况,是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破产程序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法律体现。因此,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一直将破产工作状况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状况、营商环境和金融风险等级的重要指标。平稳处置僵尸企业,运用破产方式出清僵尸企业,有助于营造法治化、市场化的良好国际形象,优化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平稳处置僵尸企业”的机遇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国各地区采取平稳处置僵尸企业举措,且均取得巨大成效。到底是什么促使全国大范围处置僵尸企业。前河南省省长、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润儿同志,曾提出当前处置僵尸企业面临着三大机遇。
一是政策机遇。中央对处置僵尸企业在金融、税收、国土、保障等方面给予了积极的政策引导,也提出了明确时限要求。除了上文提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网站也发布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了不可妨碍符合破产等国有企业的退出,也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这些政策都为处置僵尸企业提供了引导、方向,也促使河南省积极处置僵尸企业。
二是市场机遇。目前,在各国政策效应下,全球经济衰退势头减弱,金融市场趋于稳定,世界经济开始逐步回暖。随着国家宏观环境的改善、供给结构的改革,国内经济复苏态势也进一步增强,市场需求稳步提高,经济持续回升。部分产业价格上涨,企业经营状况得到改善,为着手化解历史包袱、处置僵尸企业腾出了空间、提供了契机。
三是发展机遇。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到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把手,大力破除无效供给,化解过剩产能,体现了国家对处置僵尸企业势在必行。在结构调整推进过程中,一些企业围绕产业链加快进行并购重组,为僵尸企业的转让重组、资产重组等增添了更多机会,促进我国企业进步、市场发展。
四、“平稳处置僵尸企业”的举措
一是健全破产清算等法律制度,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处置僵尸企业,使其进行破产、兼并、重组时能够有法可依,让企业形成稳定预期,打消侥幸心理。通过企业自行注销、进入破产程序以及资本退出机制等市场主体自行进行调整,从而淘汰或者转移过剩产能。在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方面,我国需要进一步丰富企业登记、注销、终止或者破产以及资本退出的渠道,降低成本,简化程序。便捷顺畅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助于市场主体在较短时间内进行自我调整,使过剩的资金和设备等资源撤出产能过剩领域,实现资源配置优化。
二是要坚持“一企一策”。“一企一策”是指地方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采用个体谈判的方式,对不同的企业采用差异化的特定政策。不同的企业面临的问题不同,也处于不同的困境,因此,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是艰难的,也是不适宜的。国家或者地区处置僵尸企业时,应在摸清底子、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在坚持少破产清算、多兼并重组的大原则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清算注销、破产清算、强制注销等措施;而对于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但仍有一定发展潜力和重组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实施破产重整、兼并重组和债务重组。唯有区分不同情况,从而妥善处置僵尸企业,才能够在降低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前提下,达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三是完善设备注册机制,建立产能监测体系。处置僵尸企业首先要明确哪些产能过剩严重,这必须以完善的设备注册制度和产能监测体系为基础。采用设备注册制度有利于了解设备情况和对产能进行管理,建立产能监测体系有利于把握产能产能利用动向和降低产能过剩的风险。政府在统计和收集行业产能利用率、供求关系等统计数据时具有优势。而对设备和产能情况的掌握以及有效及时的信息发布,能够引导企业进行科学理性的生产决策以及指导政府针对产能情况制定合理的调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