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更加活跃。”所谓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性因素和条件,是经济主体进行商事活动或经营行为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自然等环境的综合。其中,法治化是居于首位的。用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提升的是营商环境的透明度、开放度和预期度。通过法治建设保障营商环境,必须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依法保障、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使市场主体依托良性的司法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有序、良性发展。
一、法治建设与区域营商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机联系
(一)用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是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事实不平等,成为困扰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核心顽疾。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机会获得方面存在差异,迫切需要通过法治化手段解决这些问题。营商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面对当今激烈的国内外竞争,通过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来提升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共识。通过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多渠道、多举措的建立社会联动机制,维护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法治是良好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根本,公平竞争市场机制的发挥、高效廉洁的政府执行力都需要有完善的法治制度保驾护航。法治化是营商环境的高级标准,是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市场主体发展经过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向政策要市场的发展,逐步走向市场化、规范化,大浪淘沙留下的都是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竞争能力的企业。同时,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高质量需求增强,这就必然要求加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依法加大对守法企业的产权保护、对不法企业的严惩,保证执法的公平,政策的公开透明、连续与可预期。加快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就抓住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牛鼻子”。
(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
法治是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法治化建设与营商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国际贸易竞争优势、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治最重要的作用是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法治最基础的载体是法律规范、制度规则。把改革、立法、决策、审批、管理、服务、执法、司法、办事等营商环境建设全程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方式把科学民主决策、精简规范审批、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依规管理、公正执法司法的标准固定下来、公之于众、落地执行,努力使每一项改革、每一部立法、每一个决策的出台都接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每一件审批管理、每一次服务办事、每一宗执法司法都让人体验到优质营商环境。这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三)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保障
为了贯彻“用法治保障的营商环境”的发展理念,把改革、立法、决策、审批、管理、服务、执法、司法、办事等营商环境建设全程纳入法治轨道,从立法层面建立规则,我国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2日签署国务院令,23日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等等。这一系列举措,表明党和国家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意志,凸显了以法治化思维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的思路和理念,使建设优良的营商环境以立法形式得以保障。
尤其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条例》从国家层面建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法”,更加强调 “两平一同”,即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各级政府不得偏向某些企业或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投资者所有制的性质,规模、盈利能力、所在地等而有所歧视。
二、法治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有效途径,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为依托、以建设过硬队伍为组织保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
三、司法体制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深入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着力提升各级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能力,积极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评价指标,加强审判管理,健全审判机制,提升审判质效,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自上而下的有关营商环境法律政策立、改、废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使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更加有法可依,推动经济活动走向良性发展轨道,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增长。
(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和落实独任庭、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知识产权法庭、国际商事法庭建设,推动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组织体系建设,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审判体系。扎实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健全民事诉讼程序体系。完善深化司法公开制度机制,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庭审、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信息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各级法院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通过上述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必然更加公正、公开、透明,从而在司法实践的方方面面增强对守法企业权益的保护,落实对不法企业的惩戒,加强民商事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通过司法公开、诉前化解、以案释法、判后答疑等等,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拓展司法领域涉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一)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一批市场“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得到整治,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聚力执法司法公正,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运行体系。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条件,是市场主体评价营商环境的首要指标,既要求执法机关规范执法、依法监管,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也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注重完善救济机制,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及新业态、创新型企业在发展初期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
(三)聚力资源手段整合,构建精准普惠的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发挥着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搭建纠纷解决综合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引导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涵养良好营商环境的浓厚法治氛围。指导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机构积极做好司法辅助事务工作,配合打击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支持依法办理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案件和解决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五)进一步拓展司法领域涉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的广度、深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要注重“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三项指标,着力营造公平诚信环境,着力贯穿平等保护理念,着力提升司法服务质效,通过重点实施“四个一行动”,即健全一批制度、联系一批企业、化解一批涉企申诉信访案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助力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激发活力、促进发展。
2.要回应企业关切,优化服务举措,主动倾听企业诉求,引导企业依法依规建章立制,开展灵活多样普法宣讲活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创新,提供法律指引,发出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经营。
3.要充分发挥行政裁判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维护、指引作用,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履行法定职责、合同义务,推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与退出机制,完善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及时兑现胜诉权益。
4.要充分发挥行会协会商会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渠道的建设性作用,召开由政府、法院、企业、金融机构、行会协会商会等共同参与的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构建社会治理大格局。
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全面建设智慧法院为依托、以建设过硬队伍为组织保障,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效能。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优化营商环境,为开创富民兴国新局面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