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早上9点,来自线上三门峡报名的130多名群众走进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参加新一期“请您当法官”活动,旁听了湖滨区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公开审理。同时,现场通过参与问卷调查、提问互动等形式,法官以案释法,变庭审为普法课堂。
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诉称,2018年10月19日,原告代某由企业代办形式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险种为个人税收优惠性健康保险(万能型)A1款,被告某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保险期间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止,原告代某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后原告于2018年11月中旬在医院诊断为直肠癌,后在多个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事发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保险金,但原告多次协商,被告均推脱,故诉至法院。
针对原告起诉,被告代理人辩称,由于原告在投保时未将投保前患病的事实告诉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16条以及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保险公司已将保险合同解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在审判员郭爱丽的主持下,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就争议焦点原告代某是否带病投保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法院经审理当庭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代某保险金40679.06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湖滨区法院组织对旁听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征求对该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旁听人员还观看了央视播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宣传片和湖滨区法院拍摄的扫黑除恶等微视频宣传片。庭审结束后,法官对旁听人员提问的问题进行了一一解答。
“请您当法官活动”自开始以来便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湖滨区法院将继续努力,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司法服务形式,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件评析:
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个,第一是原告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投保时未罹患既往症的情形,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投保时已经确诊直肠占位病变,且入院记录中原告的自述紧紧是身体某些部位不舒服,并没有就医诊断记录,所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投保时未罹患既往症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第二,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保险条款告知义务,应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在投保时在保单的声明与授权条款下面自行书写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且保险条款其手中也持有一份,对于保险的特别约定条款保险人已经用醒目的黑体字标明,说明其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告知义务,故原告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赔付。前三次住院没有报销应当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付,后两次住院对于没有报销的部分应当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