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湖滨区法院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类案件700件,其中2018年242件、2019年345件,2020年受疫情影响,目前审结113件。2018年受理该类执行案件137件、2019年198件、2020年22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笔者对
所在法院在办理该类执行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从立审执一体化角度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解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
一、存在的问题
1、被执行人往往是多人,且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分属不同地区,执行及协调难度大,工作量大;
2、执行标的较普通民事案件大,往往涉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等项目,标的计算公式复杂、法律依据繁多,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计算结果接受度低;
3、多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的可能性小,案件执行完毕率低;
4、被执行人为对抗执行,往往会对涉案抵押的不动产以他人名义提执行异议,且该类不动产评估、拍卖法律规定的周期长,成交率低,不易实现财产价值。
二、原因分析
1、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办理中的风险防控不强,未严格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合规合业务流程办理贷款业务,在放款、催收、诉讼阶段未及时采取有效法律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金融机构在贷款逾期后未及时主张权利,罚息滚动计算,诉讼标的额和执行金额逐渐增大,执行难度成倍增加。
3、对通过法院化解金融风险这一司法手段重视不够,致使部分在诉讼中可以解决的纠纷,陷入了旷日持久的执行之路。
三、对策建议
1、立案阶段,对该类案件设置标准化诉讼流程。要求银行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时写明案件诉讼标的、有无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有无保全、保全期限、能否调解、被告是否具有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影响诉讼进程的相关信息。批量案件需提交包含上述要素的台账,同类型贷款可使用统一格式的诉状及证据目录、诉讼请求主张、计算依据明细表。要求银行对被告情况进行备注,对注明有效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案件优先立案;对被告无法联系的情况,由法院向代理律师开具律师调查令,允许其先行调取被告户籍信息,夫妻二人均为被告的,可允许调取其婚姻登记信息等。
2、审理阶段,将查清案件事实和了解被告财产线索工作同步进行,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庭审中让被告对法律规定和违背合同约定条款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清晰认识,结合立案阶段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增加被告主动履行的概率,庭审后促使被告与银行协商,通过调解、全部履行剩余借款本息后撤回起诉的方式,减少或消除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对于调解不成的,对审理中发现的有效财产线索及时备注并移交。
3、判决生效后力促和解、履行。对于判决生效后,被告有还款意愿的,在金融机构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仍可以请求承办人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或全部履行判决义务。
4、执行阶段注重执行前的化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案件审结并生效后,仍未履行也未达成还款计划的,在申请执行材料递交立案部门后,由金融执行团队开展执行前的化解,并统一采取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以求提高履行率,促使部分或全部履行,或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