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事关国家治理
社会信用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治理能力、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手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打造优良营商环境,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时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首次进入世界前50强。其中,在司法制度和程序方面的评价主要集中在“执行合同”指标上,我国全球排名第6位,特别是“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我国位列全球第1名。“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好的营商环境犹如阳光和空气,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成长。而人民法院是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三)提高司法公信力,打造诚信营商环境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法院审判执行起着源头治理的作用,而弘扬契约精神,依法制裁违约行为,维护诚实守信者合法权益,是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法院的每一次公正裁判,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那就是一份宣言、一份信心。没有比公正的裁判对于营商环境的改善更具有引领作用,也没有比不公的裁判对于营商环境更具有破坏作用。故打造诚信营商环境,法院审判执行应聚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深度融合的有益探索
(一)你中有我
1、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14年6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社会信用建设的四大重点领域,其中司法公信建设是重要内容。司法公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从语义上理解,司法公信包括两层含义,即“司法信用”和“公众信任”。“司法信用”指司法机关以公正、高效、为民的司法建立起自身的信用;“公众信任”即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裁判及司法权力的尊重与信任。司法信用是公众信任的前提与基石,公众信任是司法信用的表征与映射。法院作为司法系统的主力,在引领司法公信力建设上起着领头羊的作用。近年来各地法院开展着有益的探索,如创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信息公开等制度,弥补了司法公信领域的空白,对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起着重要作用。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促进作用
就目前探索的情况看,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破解送达难和执行难方面。
第一,送达难是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瓶颈,也为后续生效裁判的执行设置了障碍,如何破解送达难,关键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当事人是企业的案件,出现注册登记的企业地址并非真实地址,导致案件审理存在“人难找、财产难查”问题,不仅增大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影响了司法效率。上海市率先探索在企业登记阶段实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上海高院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在企业登记阶段即具有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关责任,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在线填报和变更,来以保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对于当事人是个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行业协会做出要求,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作为合同必填内容,各类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承诺填报的送达地址作为后续发生纠纷时的有效送达地址,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执行难是制约法院司法权威的瓶颈,也是破坏司法公信力的“杀手锏”,执行难源头治理的关键在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目前大部分生效裁判要依赖强制执行,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现象屡见不鲜,失信成本低,客观上鼓励了失信行为,阻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使执行难从源头上得到治理。首先,能够让法院依靠社会信用体系中的财产登记、公示系统,迅速审查、判断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迅速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实施控制和处理,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其次,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纳入到失信人员名单中,加大失信成本。再次,方便交易双方了解对方的信用信息,有效降低交易风险和纠纷,民商事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会因此大幅度减少。
(二)我中有你
1、法院主动作为,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助推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司法改革为动力,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采取以下有力举措提高司法公信。一是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通过网站、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推送案件流程信息,变当事人千方百计打听案件进展为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二是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情形外,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统一在裁判文书网公开;三是开通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在网上便捷查询执行案件办理情况、未结案件被执行人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内容;四是建立完善网络查控系统,连通3000多家金融机构,扩大信息查询范围,对各种财产形式做到“一网打尽”,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共享被执行人信息,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等功能;五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信用惩戒,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544万例,采取信用惩戒措施674万人次,51万名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了义务。深化司法公开取得明显进展,特别是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对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加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执行过程中,从查冻扣到评拍变,从罚款到拘留,从限制消费、限制出境到纳入失信,直至追究拒执刑责,无不体现了强制性。强制执行的直接目标是树立执行权威,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而“老赖”对生效裁判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甚至采取欺骗、暴力等手段逃避、抗拒执行,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挑战和肆意破坏,严重损坏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因此,在执行工作中突出强制性,依法、及时、智慧地运用各项法定强制手段,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南极老赖”执行案,系一起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典型案例,经央视报道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三年内,人民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043.5万件,执结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大幅提高了司法公信力,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
三、完善的路径
虽然我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融合方面开展了大量有益探索,但不可否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有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还需要更深层次的融合。
(一)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
2020年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结年,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谋划年。在全面深刻总结过去五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基础上,不但完善既有措施,同时要谋划未来信用建设的制度构想和可行性方案。一是以信用信息产生、归集、共享、公开、评价、应用和修复的全过程为载体,落实市场主体的信用承诺,建立市场主体全面信用记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机制,实现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服务与监管。二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挖掘其中的信息价值,形成反映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大数据,实现决策管理、商业智能、智能预警、风险防控等创新应用有利于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三是鉴于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部门、跨公共与市场领域之间社会主体信用信息的不完整、不对称、不同步、难追溯等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公平性和协同性。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不易篡改、实时同步、易于追溯等特点,为各地信用数据的同步共享、同步应用提供一条安全可靠的“高速路”,从而促进信用数据的融合共享,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二)扩大司法领域信用监管范围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虚假诉讼行为做了更详细的认定。上述规定对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其惩戒对象仅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且立案标准较高,惩戒的范围十分有限。诉讼程序中大多数的虚假诉讼、证据造假、虚假陈述等行为都会因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逃脱惩戒。除了当事人,还有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和专家辅助人等诉讼参与人,任意一方做出伪证等行为,都会影响裁判的公平公正。当事人因此引发申诉、上访,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使司法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进一步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因此,建议把所有诉讼参与人纳入到信用监管的范围,加强顶层设计,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诉讼参与人失信认定标准,将诉讼当事人虚假诉讼行为、辩护人出具虚假材料行为、证人伪证行为、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虚假鉴定等诉讼参与人的一系列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计入其个人的征信档案,纳入联合奖惩的范围内,限制其高消费和金融机构贷款等,并将其失信行为向公众公开。并可根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分为若干个等级,对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其失信记录永不得修复。这样势必会让诉讼参与人更敬畏法律,改善假诉、滥诉等影响司法活动的现象,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司法领域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实施正向激励举措
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履行法院裁判后,由于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义务,导致其在前往银行贷款时因为有涉诉信息而受限。
针对老百姓的司法新需求,建议给已经履行裁判义务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同时把在全国范围内无被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库”,并实行动态调整。法院联合其他相关单位,采取一系列激励举措,主要包括:一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依法减免案件受理费。二是发放自动履行证明。对于自动履行完毕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三是提供诉讼服务便利。法院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设置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和诉讼服务专窗。四是降低诉讼保全成本。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申请诉讼保全的,法院可依法免予提供担保或降低其保证金比例。五是开通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行政机关为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提供“先行受理”“承诺办件”等便利服务,依法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六是纳入招投标项目评审。在政府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诚信履行情况纳入评审范围,对诚信履行库成员实行同等条件下择优赋分等待遇。七是给予财政性资金扶持。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扶持项目和政府采购时,将诚信履行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八是纳入企业评定和纳税信用评价。将诚信履行情况作为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重要参考,同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并为其开通绿色通道。九是纳入相关信用平台。将诚信履行名单纳入区域守信名单和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十是给予授信融资支持。针对“诚信履行名单库”成员,联合推出“诚信履行贷”产品,满足更多守信人的资金需求。
通过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举措,赋予诚信守法的当事人诸多政策红利,培育广大公民和企业的诚信意识,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真正成为社会共识,让信用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营造区域一流诚信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