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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请您当法官】工程款支付总额有争议?到底该如何计价?

  发布时间:2020-11-16 09:56:17







    11月14日上午9时,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新一期“请您当法官”活动在1号智慧审判庭如期举行,来自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准时到庭,旁听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庭审现场,原告北京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1日,其与被告三门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三门峡市某广场外墙真石漆工程(第二标段)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完成工程。后经双方结算,最终确定结算总金额为2308700元。另,裙楼四层女儿墙及5号楼施工电梯位置暂未施工,该部分费用暂定为114342元,被告方按照双倍扣除,待施工完毕后支付扣除费用,后此部分施工完毕,但费用未支付。双方决算后,被告陆续支付了208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2384元及利息75032元。

    针对原告起诉,三门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金额为2308700元,该金额包含裙楼四层女儿墙及5号楼电梯施工部分,其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085000元,剩余的金额应以双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扣除已支付的数额,故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并非是原告起诉的数额,利息应当重新计算。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结算书备注的裙楼四层女儿墙及5号楼施工电梯位置的工程价款114342元是否包含在结算书载明的工程总价款2308700元中,针对该焦点,在审判员赵云霞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整个庭审规范有序,思路清晰,节奏紧凑合理。最终,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裙楼四层女儿墙及5号楼施工电梯位置的工程款包含在总结算价款中。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审判员赵云霞遂当庭宣判,判令被告三门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700元及利息。

    休庭期间,湖滨区法院组织旁听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征求旁听群众对本案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现场释法答疑互动环节,旁听群众积极踊跃地向审判员发问,审判员也一一耐心作出解答,起到了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法律效果,获得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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