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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请您当法官】离婚后,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0-11-09 09:31:00







    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于2015年11月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某小区一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房贷由原告偿还。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果,遂诉至法院。

    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原告的诉求是否受到法律支持?

    2020年11月7日上午,新一期“请您当法官”活动如期举行,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来自社会各界的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活动的全过程。

    庭审现场,在审判员孙卫卫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针对原告起诉,被告田某辩称:1、自己没有不配合过户,只是没有时间和机会;2、两套房产大多数都是被告出的钱,在这件事情上双方有争议,没有达成一致;3、同意将本案涉案房产过户至原告母亲名下。

    最终,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判决被告田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某将位于三门峡市某小区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至原告陈某名下。

    休庭期间,湖滨区法院组织对旁听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征求对该案审判的意见建议。统计调查结果间隙,旁听人员还观看了央视播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宣传片和湖滨区法院拍摄的扫黑除恶等微视频宣传片。

    闭庭后,旁听人员就庭审中关于此次案件的疑惑处提问发言,审判员孙卫卫一一认真明确解答,当场释法答疑。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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