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10月24日上午9点,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新一期“请您当法官”活动在1号智慧审判庭准时开始。通过“线上三门峡”报名的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走进法庭观摩庭审。
2020年7月7日,被告段某某驾驶车辆在209国道灵宝市境内行至川口乡中石化加油站门前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三轮汽车乘车人薛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灵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薛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段某某所驾驶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死者薛某家属遂将某保险公司、某运输公司、段某某三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29000元。
庭审现场,在法官郭爱丽的主持下,整个庭审活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某运输公司辩称:1、涉案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是挂靠在公司,并由实际车主驾驶发生事故;2、事故发生时,公司车辆及驾驶人均符合保险理赔情形;3、公司车辆投保交强险、三责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超过三责险部分附加300万元,上述保险全部在有效期内,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另一伤者受伤,具体损失无法确定,本案共计损失超保险限额,请法院预留交强险份额。诉辩双方经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原、被告均当庭表示同意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在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95000元;被告某运输公司、段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庭下调解
休庭期间,湖滨区法院干警组织旁听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该案审判的意见和建议。旁听人员观看扫黑除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微视频。
庭审结束后,法官郭爱丽对本次案件庭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向现场旁听群众释法答疑。
最后,湖滨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窦晓辉对此次庭审活动进行总结点评,就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侵权人(肇事司机)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除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外,所适用的另一诉讼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旁听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