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某、王某敲诈勒索、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5万元的一审判决。
一次嫖娼,多次敲诈
2018年5月17日,女子王某和男子刘某发生嫖娼行为。之后,一场针对男子刘某的“连环诈骗”便上演了。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底不到一年间,王某和男子郭某经预谋后,虚构王某和刘某发生性行为后怀孕,威胁刘某要到其家中闹,对刘某进行敲诈勒索,并先后编造王某怀孕需要做手术、郭某帮助王某被他人殴打以及郭某妻子要和郭某离婚、郭某离婚后需要租房及买房、郭某买房时殴打他人需要托人找关系、医保及保险报销后归还刘某等多种理由,向嫖娼男子刘某索要钱财,经鉴定,刘某在受到威胁后通过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先后向郭某、王某支付钱款共计71.09万元,郭某、王某将所得钱款用于购买毒品、网上赌博、购买车辆、日常花销。
难以承受,选择报警
2018年5月18日嫖娼次日,被告人王某即伙同被告人郭某虚构王某父亲工地需要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刘某5000元。期间,王某还虚构归还信用卡的事实,以借为名骗取刘某3000元。二人将敲诈、诈骗所得款项全部挥霍。一次嫖娼连续多次被敲诈,嫖娼男子刘某难以承受无奈选择报警。
2019年3月12日,郭某、王某被三门峡当地警方抓获。
敲诈钱财,购买俩车
法院经审理还查明,2019年3月12日、12月4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从被告人郭某处分别扣押银白色长城C20两厢车、红色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各一辆,均系郭某使用敲诈勒索所得款项购买,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他人名义挂靠在三门峡一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数罪并罚,判处重刑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刘某交付钱财,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根据该案事实、情节,于2019年12月19日一审对被告人郭某、王某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5万元;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刘某71.89万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郭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某、王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不予支持。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