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庭审准备不充分,没有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在庭审结束后又多次向法庭补交证据,导致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组织质证,致使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审判效率大大降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不强。当事人来法院起诉或者应诉,主观认为只要把情况说清楚就可以了,不清楚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提交证据的时间。2、举证时限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九条对举证期限的规定较为灵活,仅规定了最低举证期限,没有明确最长举证期限。3、法官把控案件进度能力不足。法官考虑到案件的发改率,为查清案情,会多次组织当事人开庭,未对举证时限进行合理安排。
为此,笔者建议:1、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手续时送达举证告知书,在举证告知书中明确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2、发挥法官助理庭前质证的作用。在案件开庭前,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并发表质证意见。3、发挥调查令的作用。将为律师签发“调查令”形成长效机制,既减轻了法院调查取证的时间,又提高了取证的效率。4、充分发挥诉讼代理人的作用。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聘请律师;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建议申请法律援助。5、探索调查证据法官和审判案件法官相分离。审判实践中,由承办案件的法官调取证据存在一个弊端,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在未开庭审理前产生倾向性意见,不利于客观公正处理案件。6、加大宣传,增强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在社区、广场等公众场合,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以及在审理案件的全程向当事人宣传证据的重要性以及及时举证、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及时保存、提交证据,理性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