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设立,对改善人民法院执法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意义。但经调研发现,与相对完善的立法相比,拒执罪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为坚持不懈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切实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加快构建诚信社会,应不断强化拒执罪打击力度。
树立全新执行理念。司法权威的维持不仅取决于判决是否公正,能否得到有效执行,还取决于能否对拒不执行行为依法实施有效的制裁。实践中应树立全新执行理念,从大局出发,认识到执行工作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要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树立“强制执行”观念,每个环节都要发挥震慑作用,体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执行工作的权威,努力把法律文书的要求落到实处。要积极消除思想上的顾虑,对拒执罪敢于下手,决不能以拘代刑、一拘了之,不能对犯罪行为予以姑息,切实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
加强刑事业务培训。如果执行人员对刑事法律知识理解不透,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证据标准掌握不准确,搜集证据不全面,势必影响以拒执罪打击效果。应组织专题研究,组织刑事法官对执行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使执行人员深刻理解并全面掌握拒执罪相关规定及条文要义,熟悉具体适用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明确追究刑事责任标准和收集证据标准,确保证据收集规范、充分和高效,并对拒执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督和指导。
完善工作考核机制。打击拒执行为,追究拒执刑事责任,重在证据,难在规范。具体实践中一些执行人员面对繁重的工作而更多追求办案效率,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直接目标,加之案件办理中程序意识不强,执行不规范,导致与打击拒执犯罪失之交臂。完善案件审查程序,可以从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筛查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案件,制定涉拒执犯罪案件执行方案和考核标准,对不规范的执行行为设置减分项目和分值,量化考核到组、到人,倒逼执行工作规范化,切实将追究拘执罪的要求扛在肩上,落实到每一步执行流程中。
构建拒执长效机制。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的性质和责任都不同,在现行拒执罪程序的责任框架、相互配合和制约下,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拒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着不同的认识和感受。法院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与沟通,从维护司法权威的大局着眼,共同支持、配合法院惩处涉拒执犯罪活动,统一立案标准,切实减少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同时稳步推进“公诉与自诉协调运行”的拒执追刑工作机制,细化证据标准,严格审查要求,加强引导衔接等措施,精准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建立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及时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彰显司法权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待,坚定不移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奋力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