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发布时间:2019-12-16 10:25:23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居民人口流动速度日益加快,居民户口不断加入和迁移,直接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的稳定性。同时,因牵扯到拆迁安置补偿等现实利益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认定日益重要。审判实践中,确认成员身份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情形:1.未嫁女及外嫁女要求确认成员权;2.外地迁入户要求确认成员权;3.空挂户(长期不在本村居住)要求确认成员权。目前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笔者建议,法院在审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案件时,可依据以下两个原则来进行认定:

    (一)村民平等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与权益。时至今日,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在处理村集体事务时即不让女性履行义务、也不让女性享受权利,变相地阻止女性参与村集体生活。法院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应在尊重善良风俗的基础上,让判决起到教化民众、引领风俗的作用,用实际行动保障妇女的权益,认定女性(无论是未嫁女或外嫁女)为村集体组织成员,给予其平等参与村集体生活等权利。

    2.人人平等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事务一般由村委成员处理,而日常案件中则常见村委成员常因私人关系、经济状况、家庭背景等因素给予同等情况的个人以不同的村民待遇。这种不平等的处理不仅损害了村民个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村集体的整体利益。法院在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时,要注重对证据的调取,切实查明村委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不平等对待的情形,对此类不平等行为予以纠正。

    (二)生存依赖原则

    从古至今,农民以土地为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农民与土地之间紧密的关系略有减弱,尤其是因亲友投靠、易地搬迁、大学生回乡等因素户口落入村集体的人员比例不断上涨。在此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的确认,不仅应考虑土地的因素,还应考虑户口迁入人员对村集体、村土地的生存依赖程度,其是否长期在村居住、生活,是否参与到村内事务中,是否对村内道路修缮、公共事务等作出贡献,是否通过村委缴纳新农合、养老保险等因素。法院在运用该项原则确认成员资格时,应着重考虑村民是否同村集体形成紧密的联系,是否依赖于村集体生活,是否已经履行了作为村成员的义务,以此作为判定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标准。

责任编辑:jgd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9128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