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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认定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12-16 10:23:34


    截至2019年11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99件,占全部收案的7.67%,以判决方式结案的119件,其中原告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有68件,原告为女性的案件有59件,施暴主体介于25 岁至 45 岁之间的案件数占60%,以殴打方式施暴的案件高达 85%,而法院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比重不足5%。审判实践中,“家庭暴力”认定的困境主要有:1、举证难,主要受家庭暴力隐秘性、长期性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原告取证难;2、证明难,即家庭暴力的法定证明标准过高。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范围仅仅是做了性质上的界定,对如何认定具体行为方面存在空白。首先,明确离婚诉讼中审判人员的“释明”义务。其次,对暴力行为程度的认定需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予以规制。目前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但精神暴力的存在是客观的,而且其导致的伤害比单纯的物理性暴力更甚。

    二、面对家庭暴力取证难,法院应该主动补位。在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法院视情况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或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按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证据的收集及释明工作,从而对证据能否达到最大盖然性作出判断。

    三、适度降低家庭暴力的证明标准,灵活分配证明责任。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符合家事审判客观规律,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关于证明责任减轻的机制。如适当引入推定规则中“举证妨碍推定”,从而弱化“证明难”的僵局,减轻受害方的证明责任,促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

    四、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当事人的证据意识。除了传统的宣传模式,更要注重在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及妇联的宣传工作,在预防家庭暴力的同时,将提升证据意识作为宣传的重点,使弱势一方在遭受到伤害后及时留存、收集相关证据,便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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