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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9-12-13 09:16:40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们生活观念的转变导致家事矛盾多发。面对家事纠纷案件的多发,各地司法机关发挥能动性,运用多种方法和途径,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创新家事调解机制,大力开展家事审判制度改革。笔者拟对家事案件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期充分发挥家事调解的效能。

    一、存在的问题

    1、家事调解的立法依据不足

    现阶段,调整家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过于笼统。由于对家事调解与一般的民事调解程序没有明显进行区分,法官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引导致纠纷化解过于机械化和形式化,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

    2、家事调解的运行机制非专业化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诉前家事纠纷的化解由设置在村(社区) 一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组织进行,诉中由人民法院组织,没有专门的调解组织。家事案件的司法调解采用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程序进行,导致案件的调解质量难以尽如人意。

    3、专门家事纠纷审判组织和人员欠缺

    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呈年轻化趋势及其对家事案件重视不足,大部分家事案件由审判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相对有限的年轻法官来审理,仅能保证办案过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无法准确把握家事纠纷的社会效应。

    4、片面强调审判效率,忽视案件质量

    家事纠纷更多的需要由当事人自我反思、自我调整,才能有效解决家庭矛盾。但在目前以办案效率、办案数量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评体系下,办案法官为了尽快结案,一般都简单调解之后草草下判,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

    二、几点建议

    1、完善家事纠纷调解的相关立法

    我国家事纠纷调解制度的构建应在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将家事调解制度与现有诉讼制度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家事纠纷诉讼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调解规范相区别,制定独立的家事纠纷调解的法律制度。

    2、成立专业调解团队

    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让有丰富社会经验、有热情、有耐心的法官担任主审法官,专门负责离婚、赡养、继承等家事诉讼的审理,提升家事调解水平。可从社区、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遴选、聘任具备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专门知识、擅长沟通、乐于调解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等,助力家事纠纷化解工作。

    3、设立调解前置规则

    家事案件起因复杂、矛盾交织,更应注重诉前调解。即使诉前调解不成功进入诉讼阶段,仍应由法官再次进行庭前和庭后调解,先调再判,尽量帮助当事人消除误解、弥合亲情。

    4、引入心理咨询和疏导机制

    设置心理咨询室,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心理咨询师介入案件调解、调查及回访活动,帮助他们稳定情绪、舒缓压力、修复心理创伤,通过情感干预最大限度地挽救感情、化解家庭矛盾。

    5、建立科学规范的家事案件绩效考评机制

    针对家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建立考评机制的过程中,应根据家事案件特点,结合一线办案法官的意见,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家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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