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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到位金额4.2亿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 97.28 %

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召开2019年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11-13 13:25:28





    11月13日上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窦晓辉通报了湖滨区人民法院2019年来执行工作情况,执行局局长张雯霞通报了两起打击拒执罪和两起“执行不能”共四起典型案例。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和中国网、国际在线、大河网等媒体记者及湖滨区新闻中心外宣工作人员应邀参加发布会。

    窦晓辉在通报执行工作情况时说,今年以来,湖滨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212 件,结案2246 件,结案率为 69.93 %,执行到位金额4.2亿 元。实际执结率46.08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 97.28 %;终本率23.85 %。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执结率、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合格率、执行信访办结率和执行案件执结率等“3+1”核心指标持续高位运行,关键执行质效指标在全省排名前列。窦晓辉还从五个大的方面介绍了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一是强聚力,打造执行环境最优化。湖滨区法院把党委领导作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政治保障,统筹各方资源,化解涉党政机关案件和涉公职人员案件9件,在今年1月开展为期10天的“春雷行动”集中执行活动中,拘留被执行人89人,受到社会关注和群众赞赏;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在区委领导和联动单位支持下,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信用惩戒,充分利用政法机关相互配合的优势,依托基层综治中心,发挥好“切实解决执行难”主力军的作用。

    二是出硬招,执行举措体现强制力。其一强化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对执行局、刑事庭、法警队等部门的任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辖区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召开打击拒执罪推进会,研讨商谈打击拒执罪事宜。凡是符合拒执罪条件的,全部通过自诉或公诉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保持从严从快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今年共办理移送涉嫌拒执罪案37 起,使一批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其二是用好拘留和罚款措施。对拒不申报财产和虚假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等行为,适时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同时强化对不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财产行为的惩处,截至今年11月,共拘留398人次,罚款4人。其三是全面推行临控措施。与公安机关对接,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挤压被执行人生活空间,只要发现被执行人信息,随时采取强制措施;其次是悬赏寻找被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发出悬赏公告,发动全社会举报被执行人,凡是提供线索找到被执行人的奖赏20000元。其四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一律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公布失信名单,让失信被执行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截至今年11月,共发布失信人员2373 人次。

    三是抓管理,规范执行实现常态化。其一是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中枢、以信息化为依托,以团队化为基础,以公正、规范、高效、透明为要求,构建了集决策分析、质效监控、协调服务、指挥调度为一体的运行模式,按照信息化流程节点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各个执行实施组既相互分工,又相互促进、制约,减少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的行为。此外成立快执团队、金融执行专业实施团队,根据案件的性质,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由快执团队办理;涉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金融执行团队办理。做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有效提高了执行效率。其二是改善优化执行工作环境。专为执行局配置1288平方米的新办公用房,同时配置90平方米的信息化执行指挥中心。今年3月15日执行局正式到新地址办公,办公条件大大改善。其三是编发《人民法院执行法规汇编》,本着方便、实用、有效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院内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共计105份,按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最高院文件规定、省院执行规定、外省执行规定及解答等四个类别进行了汇编整理,涵盖了执行工作基本规范以及各地对于执行实务中存在法律疑难问题的处置意见,确保执行工作全面规范有序开展。

    四是造声势,执行宣传网络全覆盖。执行宣传是执行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扩大舆论氛围的需要。执行工作中,湖滨区法院继续发扬传统宣传工作的优势,利用公交车、出租车车体广告和市区主要路段、高铁站10块电子屏、36个居民小区163个楼宇轿厢显示屏发布执行行动通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宣传的重点转移为执行不能,定期向社会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通过向社会宣传案例,让社会公众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通过微电影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自媒体宣传执行工作。与三门峡日报新媒体公司合作拍摄了微电影《天职》,通过影视向社会公众宣传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取得良好宣传效果。

    五是提素质,执行队伍建设多举措。队伍的能力素质和纪律作风是法院执行工作获得群众认可的关键。湖滨区法院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队伍建设常抓不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不适合在执行队伍工作的干警严肃处理并调出执行队伍;做好廉洁教育工作,通过廉政案例警示教育干警,做到警钟长鸣;树立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对执行干警开展执行风险教育,强化执行案件的节点监督,全面堵塞制度漏洞,对违法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

    窦晓辉说,通过以上措施,湖滨区法院执行工作各项指标名列全省前列。今后,湖滨区法院将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

    张雯霞随后通报了两起打击拒执罪和两起“执行不能”共四起执行典型案例,并指出了执行并通报此四案的典型意义。

    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某某拒不执行案

    1.案件基本情况:

    上官某某、李某、李某某与吴某某、郑某某、水某某、吕某某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2民终2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郑某某、水某某、吕某某共同赔偿上官某某、李某、李某某各项损失241083.2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陆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拒不履行判决,湖滨区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吴某某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赔偿款61480元,但取款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应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遂以拒不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分别对吴某某采取拘留措施,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典型意义:

    本案在查明被执行人涉嫌犯罪后,法院积极采取行动,将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同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司机关。从司法拘留转至刑事拘留,体现了法院从重从快对抗拒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打击的决心。

    案例二、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案件移送执行。该案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查封了陈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套房屋。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张贴查封公告和腾房公告,陈某某的妻子何某某占有该房屋,其作为协助义务人在法院腾退房屋时拒不搬出房屋。法院随后向何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何某某自收到该裁定书十日内向法院交付房屋,何某某拒不交付房屋,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何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自愿配合法院处置房屋,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协助义务人的何某某在法院送达裁定书要求其腾房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该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通过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督促其尽快履行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将房屋交付法院,推进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对藐视法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案例三、董某某执行不能案

    1.案件基本情况:

    董某某诉杜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湖滨区法院作出(2016)豫1202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判决杜某某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4890.11元,进入执行程序后,陆续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后,杜某某未予履行,网络查控杜某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后经了解,申请人董某某致伤残疾的原因是杜某某在精神病间歇期间所为,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且年龄偏大,并多次因精神疾病入院治疗,由于身体原因,无固定工作收入。该案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属于执行不能情形,申请人同样存在生活困难,于是依法通过司法救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2.典型意义:

    从执行过程看,法院穷尽了全部执行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人民法院积极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资金,体现了人民法院的人文关怀。

    案例四、李某某执行不能案

    1.案件基本情况:

    李某某与李某借款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作出(2019)豫1202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偿还李某某借款95200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湖滨区法院执行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劵、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登记信息,仅有零星银行存款。经调查,被执行人也无公积金登记信息、对外不享有债权。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拘留15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典型意义:

    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不强,出借款项时未深入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未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进入诉讼后亦未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穷尽了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未超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执行不能”。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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