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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10-24 20:10:04





    10月23日,湖滨区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湖滨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窦晓辉主持发布会并通报了今年以来民商事案件的分布和审判情况,审管办主任柯予新通报了3起民商事审判纠纷的典型案例。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中国网、国际在线、大河网等媒体记者及湖滨区新闻中心新闻宣传人员应邀参加发布会。

    在通报今年以来民商事案件的分布情况时,窦晓辉指出,今年截至目前,湖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991件,其中民事案件4576件,占50.90%,审结各类案件7057件,其中民事案件3710件,占52.57%。在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52件,合同类案件3567件,权属类案件606件,特别程序案件5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336件,合同类案件2765件,权属类案件560件,特别程序案件49件。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离婚案件260件,继承案件22件,离婚后财产纠纷17件,分家析产纠纷4件,其他婚姻家庭纠纷33件。合同案件中,高发案由从高到低是:民间借贷纠纷835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482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74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33件,服务合同纠纷191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81件,保险合同纠纷60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8件,租赁合同纠纷56件,追偿权纠纷51件,以上10类案件共计2321件,占合同类案件83.94%,其他合同纠纷案件444件,占合同类案件16.05%。权属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50件,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06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41件,不当得利纠纷26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9件。特别案件中,执行异议之诉36件,第三人撤销之诉4件,特别程序9件。

    关于湖滨区法院民商事审判情况,窦晓辉对小额诉讼审判、家事审判、涉民生案件审判、商事审判工作情况及主要做法和特点分类予以通报:

    在小额诉讼审判方面,窦晓辉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民事案件量大幅增长,对于大量标的额较小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湖滨区法院主要工作做法一是组建速裁团队。抽调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审判人员成立了速裁团队,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二是完善工作措施。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规程、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更进一步具体的规定,确保当事人的各项权益。三是简化法律文书。针对小额诉讼案件的特点,实行“要素式”裁判文书,要求文书做到认定事实表述清楚,裁判法律依据明确、裁判结果正确即可,审判效率逐步提高。通过多项措施,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2天,明显低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快捷、高效的特点。今年以来,小额诉讼程序收案1009件,已结案851件,结案率为84.34%。在审结的案件中,调解357件,撤诉175件,调撤率为62.51%。

    在家事审判方面,窦晓辉说,家事案件是传统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涉及到伦理关系和情感因素,这类案件有别于其他民事案件,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家事审判工作的要求。湖滨区法院主要工作做法一是制定家事纠纷诉讼指引,设立家事案件立案窗口。二是设立调解专员,引入婚姻冷静期,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在本院诉调中心设立家事案件调解专员,主要负责家事纠纷案件的前期调解工作,尽可能的使这类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予以化解。对于不能和解的离婚案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婚姻冷静期通知书,给予双方一定期限的婚姻冷静期,尽最大可能挽救婚姻危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三是聘请心理疏导专员,根据情况对一些家事纠纷案件中情绪容易失控,存在心理偏执的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全面保障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四是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充分依托诉讼服务中心、诉前调解中心职能,共同开展家事审判工作,做到集中化解。五是积极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对人身安全令的申请条件以及具体操作和落实进行详细规定,使该制度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因家庭暴力受伤害当事人的权益。今年以来,湖滨区法院受理家事纠纷案件352件,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其中离婚纠纷295件,占比83.81%;离婚后财产纠纷23件,占比6.53%;变更抚养关系3件,占比0.85%;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7件,占比22%;继承纠纷24件,占比6.82%。审结家事纠纷案件336件,结案率95.45%。

    在涉民生案件审判方面,湖滨区法院的工作思路是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功能,落实社会治理服务新举措,积极妥善地审理和执行好涉民生各类案件,积极回应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切实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主要工作做法开辟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推出诉前司法鉴定,缩短当事人维权历程;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维权宣传,提高维权意识营造良好氛围。今年以来共审结涉民生案件合计557件,其中生命权、健康权案件41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106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50件,产品责任纠纷4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21件,劳动争议纠纷54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81件。

    商业活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商业交往的不断扩大,商事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在商事审判方面,湖滨区法院主要采取繁简分流,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实行专业化审判,成立专业团队,审判业主维权、拖欠物业费等集团诉讼案件;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对各节点进行监督,审限进行提醒,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今年以来,湖滨区法院商事纠纷案件收案3567件,占民商案件收案总数的77.95%,结案2765件,占民商案件结案总数的74.52%。商事案件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商事案件总量高,今年民商案件收案4576件,商事案件收案3567件,比例高达77.95%。二是高发案由占比高,案件量最高的民间借贷、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服务合同五类案件高达2015件,占商事案件结案总数的72.88%,占所有民商案件结案总数的54.31%。三是集团诉讼案件增多,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物业服务合同案件多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出现,今年共受理集团诉讼案件1183件。

    新闻发布会上,审管办主任柯予新通报了3起民商事审判纠纷的典型案例及案件审判的典型意义: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1.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购买了相邻的两间商铺。两间商铺隔墙处预留有自来水给排水管道,但管道位置在原告王某商铺内。起初,原告王某与被告贺某共同出资接通水管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私下将贺某所接水龙头切断,表示不同意被告贺某接水管。此后,被告贺某将两家的隔墙开洞后欲从水源处接水管,被原告王某发现后制止。原告王某两次找来工人修补隔墙。因被告的行为影响承租人经营,其还给承租人席某减免了部分房租。原告王某认为被告贺某侵犯了其权益,诉至法院。被告贺某认为原告王某应当根据《物权法》规定为其用水提供便利,提起反诉。审理中,法院查明该楼盘的给排水设计位置在原告王某的商铺内,靠近被告贺某的商铺。

    2.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的商铺与被告贺某商铺相邻,双方之间应友好、互助的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因用水问题发生争议,争议的给排水管属楼房的整体给排水设计的一部分,该水管的使用与所有业主均存在利害关系,故争议的给排水管应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非原告王某专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贺某有权自位于原告王某所有房屋内的给排水管接通给排水设施,原告王某应给予便利与协助。二、被告贺某赔偿原告王某补墙费用、房租损失111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3.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因排水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并不能以给排水管道通过其专有部分,即当然的认为属于其个人所有,该经过专有部分的给排水管道仍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因设计等原因在其专有部分内无可使用给排水管的业主,可基于相邻关系,请求自临近的给排水管道接通给排水设施。本案据此作出处理,妥善处理了相邻给排水纠纷,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二)原告史某与被告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三门峡市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9月8日,工程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置业公司将三门峡某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方与桩基工程交给工程公司承建。

    原告史某在工程公司工地务工。2018年10月17日,史某在操作打桩夯机时,因高架夯锤被吸到桩眼里,史某操作机器拉锤后,夯机侧翻致史某从机器上摔下受伤。史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22万余元,工程公司支付医疗费12万余元。下余费用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史某诉至法院。

    2.判决结果:

    原告史某为被告工程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因劳务受到伤害,被告工程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安全监管不到位,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致使受伤,亦有一定的过错。被告置业公司将工程发包工程公司,与原告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工程公司赔偿原告史某各项损失共计75503.35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双方均为上诉。

    3.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民工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原告马静与被告范鹏、马明请求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案(本案人物均系化名)

    1.基本案情

    原告马静与被告马明系姐弟关系,与被告范鹏系表兄妹关系,范鹏父亲系马静、马明的舅舅。马静父母去世后,其舅舅一家居住在其父母遗留下的宅基内,并加盖了部分房屋。2014年,该宅基因城市改造拆迁,范鹏与马明分别于2014年11月19日和2014年12月1日,两次就拆迁补偿费用达成分配协议。

    原告马静认为马明、范鹏二人达成的协议侵害其权益,以确认协议效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马明、范鹏二人签订协议无效,并依法分割18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及相关拆迁补偿款131582元。

    2.判决结果

    本案涉及的宅基地系马静和马明父母遗留,马静和马明父母去世后,因拆迁享有的相应权利及义务,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马静及马明依法继承。马明与范鹏签订的协议,在马静作为法定继承人没有参加的情况下达成,侵害了马静的合法权益,故马明与范鹏达成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被告范鹏和被告马明签订的协议无效。二、原告马静享有拆迁安置房屋面积为90平方米。宣判后,范鹏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3.典型意义

    该案虽为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但实际是继承纠纷引发。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本案中,马静作为出嫁女儿,与马明享有平等继承权。本案的处理,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平等的继承权,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jg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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