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湖滨区法院召开打击黄赌毒犯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10-24 19:05:35





    10月23日,湖滨区法院召开打击黄赌毒犯罪新闻发布会。湖滨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卫红,审管办主任柯予新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湖滨区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窦晓辉主持。法制日报、河南法制报、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和中国网、国际在线、大河网等媒体记者,湖滨区法学会秘书长、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办公室副主任苏丹,湖滨区新闻中心工作人员应邀参加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窦晓辉首先通报了湖滨区法院涉黑涉恶及黄赌毒案件审理情况。窦晓辉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滨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犯罪,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8件73人,已审结7件72人。所受理的案件中,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2件27人,涉及恶势力犯罪团伙的5件46人。今年以来,湖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94件,审结350件,其中涉黄赌毒案件25件33人,占受理案件总数6.35%。黄赌毒案件中涉黄案件7件11人,涉赌案件5件6人,涉毒案件13件16人;现已审结19件25人。

    卫红副院长随后通报了三起起涉黄赌毒犯罪典型案例,指出了审判并通报此三案的典型意义:“黄赌毒”是社会丑恶现象,不仅有损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更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依法严惩黄赌毒犯罪对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向社会公众宣传法院审判理念与法治精神,教育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另一方面是为加深广大群众对“黄赌毒”危害的认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远离黄赌毒。卫红表示,湖滨区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审判理念,全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附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贩卖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无业。

    2017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三门峡市区自己住处先后分别以2000元价格向卫某某贩卖冰毒15.46克,以1100元价格向李某某贩卖冰毒4.56克。卫某某、李某某携带冰毒下楼后被警察抓获,购买的冰毒被当场缴获。当日,侦查机关在张某携带的手提包内查获冰毒187克,在其住处查获冰毒200克。2017年11月27日,张某收取4600元后向徐某贩卖冰毒19.09克。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贩卖冰毒426.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二:辛某、崔某开设赌场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辛某,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

    被告人崔某,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

    二人均系三门峡市区某棋牌室经营者。

    2014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12日,辛某在三门峡市区经营棋牌室,设置三十余张自动麻将桌供赌客赌博,并在期间抽头盈利。期间,崔某协助辛某管理棋牌室。2018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在棋牌室内现场查获赌博人员53人,现场查扣赌资26272元。自2014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11日,棋牌室涉案金额为3220995元;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2月23日,棋牌室抽水累计为302140元。

    另查明,辛某在经营棋牌室期间,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向他人销售香烟。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2月23日,辛某购进香烟金额为45740.06元,销售香烟金额为72560元,库存香烟金额为10589.40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崔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置麻将桌,吸引他人参与赌博,向参赌人员抽水渔利,且经营时间长,参赌人员众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辛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

    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查扣的涉案赃款2627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案例三:李某等组织卖淫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三门峡某KTV公关经理。

    被告人熊某,男,汉族,1995年9月16日出生,三门峡市某KTV营销经理。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三门峡某KTV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93年1月23日出生,三门峡某KTV营销总监。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1993年9月24日出生,三门峡某KTV营销经理。

    一、组织卖淫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在三门峡某KTV公关部担任公关经理的身份便利,在管理公关小姐期间,组织微信名为“木子”、“安安”等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期间,李某安排上述卖淫人员分别以1500元或2000元的价格向苏某某、李某某、司某某、杨某等人卖淫,并从中抽成。

    二、介绍卖淫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熊某、陈某、赵某、唐某在三门峡市区某KTV工作期间,介绍他人卖淫12次,并收取提成。

    三、组织淫秽表演

    2018年以来至案发,被告人陈某在三门峡市区某KTV工作期间,通过微信招募微信名为“一一”的人以每场600元的价格在该KTV内进行脱衣舞表演,陈某从每场表演中抽成牟利。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三门峡市区某KTV公关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熊某、陈某、赵某、唐某在三门峡市区某KTV工作期间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陈某组织招募他人在三门峡市区某KTV包房内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所起所用,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熊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任编辑:jgdw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92721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