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在“调解年”活动中,湖滨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调解年实施意见》的要求,要求法官拓宽调解的点和面,灵活机动地开展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近日,该院民一庭法官借判决书送达的最后时机,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调解,使该成功调解结案,达到了消除矛盾且双方对处理结果都满意的理想效果。
男方周某与女方张某经过近3年的自由恋爱,1997年登记结婚,1999年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周某2008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且尚未完全破裂,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3月,周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于双方均认为自己应该抚养孩子,并且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多次调解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胡原峰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沟通,了解清多次双方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所持的态度,一直不同意调解是因为对判决结果期望过大,于是果断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判决。
有百分之一的调解希望,就要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在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期间,当事人对立情绪有所缓和,法官未放弃这最后一次时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意识到判决结果与自己期望的有一定差距,调解时当事人均作出了让步,案件调解的很顺利,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得到了妥善的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也非常满意。法官拓宽思路,判决案件调解处理,不但消除了矛盾,也为今后办案,探索了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