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昊彬:
本院受理原告宋菊花诉被告逯瑞峰、第三人三门峡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瑞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中鑫之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珩、霍振江及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地址: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路与六峰路交叉口往西100米
承办法官:吕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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