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湖滨区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窦晓辉通报了湖滨区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攻坚活动情况,执行局副局长胡原锋通报了四起执行典型案例。湖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聂红宝和7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据窦晓辉介绍,湖滨区法院执行局现有干警61名,下设置执行指挥中心,六个执行实施组、执行裁决组、执行保全组。2016年以来,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以“强制性、规范化、信息化”为抓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强力破解执行难题,2016年以来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8486件,结案7916件,执行到位款项8亿多元;今年来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3883件,结案3313件,执行到位款项3亿余元,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党委支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湖滨区法院把党委领导、人大支持作为解决执行难政治保障。为解决执行难,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财政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要求各个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特别是涉区直单位及公职人员案件,所在单位作为责任部门要积极协调,积极化解,确保案件执结。区委办和区政府办联合出台《湖滨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法院执行难提供政策支持。湖滨区委书记亢哲楠、政法委书记马宗玉等领导参加“百日执行攻坚”动员会做动员讲话,将活动作为全区重点工作;区委书记亢哲楠,区监察委主任李志斌和院长党立新等对12名失信被执行人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建立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区政法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湖滨分局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法院与区发改委联合行文《关于落实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失信名单嵌入中国信用网,联合惩戒失信行为。
锐意改革,建立管理实施分离科学模式。为适应形势,执行局以执行指挥中心为中枢、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团队化运行为基础,以执行工作公证、规范、高效、透明为目的,探索了在执行实施中实行1+N+7信息化执行团队工作模式。“1”为执行指挥中心,作为支撑整个工作模式运转的中枢,重点发挥与支撑、管理、服务、保障四项功能相对应的决策分析、质效监控、协调服务、指挥调度的工作格局。“N”是组建若干个执行团队办理实施案件,目前湖滨区法院已组建6个执行实施团队,工作中根据受理案件数量的变化进行调整;“7”是执行团队的内部人员配置,按照信息化流程节点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司法警察和书记员。同时建立执行裁决与执行实施、执行强制项分离的执行工作模式。通过以上执行分工,各个执行组既相互分工,又相互促进、制约,减少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的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加大强制力度,突显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强化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与检察、公安机关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成立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办公室,实现合力围剿,保持从严从快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用好拘留和罚款措施,对拒不申报财产和虚假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不履行等行为,积极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三年来共计拘留785人,罚款137.6万元;今年共计拘留321人。与公安机关对接,全面推行临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今年来共合力布控480余人,挤压被执行人生活空间。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对凡是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全部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三年来共登记失信人员9243人,今年以来共计登记失信 3262 人,自2017年9月份开通限高系统以来共登记限制高消费4814人。
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注重执行质效,对照执行质效,严格按节点实施网络查询,送达执行文书,实施强制措施,不断提高执行效力和质效;抓好终本案件的管理,按照上级统一标准,严格终本案件条件;规范执行行为,重点对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的六种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各项执行行为;通过召开律师座谈会等,广泛征求律师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参加执行听证等,让执行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加强执行信息化,拓宽执行渠道。开发“阳光送达云平台”系统,提高执行文书送达效率,使执行迈入“微”时代,该系统获得国家著作权,被多个兄弟法院借鉴。开发“微执行”系统,将二维码印制在执行文书上,通过公众微信号,发布失信名单、悬赏公告、法律文书,拍卖财产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号预约执行干警,了解案件情况,还可以通过微信在朋友圈分享执行信息、曝光被执行人,实现群众参与,全民执行。与银行合作推出“拍卖贷”,解决竞买人资金不足问题。四是在全省率先推行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实行悬赏保险金制度、保险担保制度。这些措施,极大拓宽了执行渠道。针对执行款少人多计算、分配分起来相当麻烦问题,自主研发的执行案款分配速算器获得成功,使困扰法院执行款“僧多粥少”分配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上措施,极大拓宽了执行渠道。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执行攻坚氛围。积极宣传典型案例。“南极老赖”案多次被央视等媒体报道,被央视编入大型政论专题片《将改革进行到底》第四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焦点访谈栏目播出;“水窖老赖”案被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报道,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了4万元的赔偿义务,扩大了执行影响力。创新宣传模式。向社会发布我省首个动漫式执行公益广告—《赖账不还,法所不容》,该公益广告入选河南省第二届网络作品“七个一工程”;制作发布《执行不能知多少,法院欲执而不能》公益广告,提高大家经济社会的风险意识。利用新闻媒体、自媒体和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以及市区主要路段10块大屏和36个小区的163个电梯广告屏同步向社会播放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大头贴,促使一批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赢得全社会关注,营造了良好执行氛围。
加强队伍建设,抓好廉洁自律教育。定期开展廉洁自律谈话提醒会,院纪检组长讲解廉洁自律案例,做到管理教育到位;通过宣传典型警示案例教育干警,做到警钟长鸣;树立服务意识和宗旨意识,加强执行干警风险教育;强化执行案件的节点监督,全面堵塞制度漏洞,对违法违纪行为坚持“零容忍”。
窦晓辉表示,湖滨区法院执行工作今后一定会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局副局长胡原锋通报了四起典型执行案例并表示,这些案例说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法院为确保案件执行,将会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穷尽所有的执行措施,包括查询、拘留、罚款、限制高消费等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躲避执行不是出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执行人无论逃到哪里,都逃避不了法律的惩罚。
案例一:“水窖老赖”案
1.简要案情
闫某与马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豫1202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判决一家保险公司赔付原告闫某损失110000元;马某赔偿闫某186606.23元,张某赔偿闫某8112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马某、张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闫某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湖滨区法院向被执行人马某和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后,二人拒不履行判决,遂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马某与闫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按期履行。张某一直未履行判决,湖滨区法院决定依法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多次派人到张某家里找寻,但因其躲避未能实施。今年7月22日,闫某提供线索,称张某在家里,法院四名干警驱车赶到张茅乡桥沟村张某家里,未发现张某,而张某妻子也不主动告知干警张某。在执行干警搜查时,张某妻子用垫子往地上铺,执行干警发现有异常,挪过垫子,发现一口水窖,张某躲在水窖里。张某见伎俩识破,准备外出,但水窖口小出不来,后经过派出所民警和消防队员历时2个小时救助,才从水窖里出来。最后,张某迫于执行压力,履行了判决。该案被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热线12”栏目关注并报道,扩大了执行影响力。
案例二:张某逃避执行案
1.简要案情
秦某与张某合伙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0)湖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支付秦某合伙款52840.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张某未履行,秦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湖滨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张某的财产,遂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但因张某与妻子离婚,长期在外地打工,拘留措施未能实施。于是通过公安部门布控,发布悬赏公告,仍未查到张某信息。今年10月,有人提供信息称,张某在南召县某工地打工,执行干警立即驱车赶往南召拘留张某,张某不予配合,通过南召县法院的协助,最终成功将张某带回三门峡拘留。张某家属迫于执行压力,主动通过执行干警与秦某联系,自动履行判决。自此,这起长达近七年的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三: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1.简要案情
李某与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豫1202号民初民事调解书,由刘某于2018年4月11日前偿还李某工程款1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按照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某向该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湖滨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其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走访了解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遂依法予以查封。查封之后,刘某依然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依法作出强制迁出房屋裁定,刘某不履行裁定迁出房屋。申请人王某向法院控告刘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豫12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刘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判处拘役两个月。之后,刘某迫于刑事判决压力,自觉将房屋腾空交付法院执行。经过评估、拍卖,案件依法执行完毕。
案例四:董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
1.简要案情
宁某等五人与董某、王某、某保险公司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豫120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宁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0元;董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宁某等五人各项损失434791.7元。判决生效后,董某、王某未能按期履行。宁某等五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湖滨区法院在执行中向董某和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二人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法院依法查封了董某的一套房屋,因董某拒不迁出房屋,依法将其拘留15日。宁某等五人2017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豫12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书,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之后,法院依法强制将房屋腾空,经评估、拍卖,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