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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公开宣判梁某等12人涉恶犯罪团伙案并召开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12-11 18:26:41



案件宣判现场


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现场


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现场


扫黑除恶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11日上午,湖滨区法院对被告人梁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梁某等12人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开宣判后,湖滨区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窦晓辉通报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及案件审理情况,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卫红通报了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类型案件典型案例。湖滨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聂红宝和7家新闻媒体记者应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据窦晓辉介绍,扫黑除恶活动开展以来,湖滨区法院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院长党立新担任组长的“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法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活动高度重视,积极部署,提升政治站位。出台《湖滨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加强扫黑除恶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制作悬挂横幅、制作版面、进社区宣讲、电子屏幕连环滚动宣传标语、宣传片、致辖区群众的一封公开信以及利用“快乐星期天”为民服务进基层活动等方式扩大宣传,营造专项斗争气氛。加强与市、区政法委“扫黑办”、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重大案件沟通协调等机制,及时上报相关案件情况,确保打击实效。组织业务骨干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指示精神,专题研讨会、专项斗争联席会等,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执法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切实做到罚当其罪。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案件的审理进度,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做到既严厉打击犯罪,又严格依法办案,实现案件办理规范、精准、高效。今年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截至目前,湖滨区法院已受理涉黑涉恶案件6件71人,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3件35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2件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件26人,目前已审结3件22人。

    窦晓辉还介绍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特点:一是犯罪行为多样化。涉黑涉恶犯罪行为既有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明显的暴力行为,也有强迫交易、高利放贷、恶意讨债等隐蔽的“软暴力”。二是犯罪组织体系化。涉黑涉恶犯罪被告人普遍较多,团伙内部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各成员分工明确,作用互补,共同达成犯罪目的。三是所涉罪名复杂化。涉黑涉恶团伙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往往实施多个行为、侵犯多个法益,同时,由于其组织存在的长期性,在不同的时间段会实施多种犯罪。因此,同一涉黑涉恶团伙往往涉及多个罪名。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长期性,涉及被害人较多,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且被告人众多,犯罪形式多样,案件审理难度大。

    窦晓辉说,扫黑除恶工作是党中央部署,全党全社会参与、关注,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心向背、政权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并表示针对上述情况,湖滨区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扫黑除恶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通报会商机制,积极与其他政法部门形成打击合力;适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再安排、再部署,保证重点部门、重点岗位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震慑力度,有力推进专项斗争;同时强化办案能力,掌握黑恶势力犯罪性质特点和办案方法,做到统一执法思想,实现快审、快判;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相统一。

    随后,湖滨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卫红通报了被告人卫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案和被告人梁某等12人寻衅滋事犯罪案等两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例。卫红说,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向社会公众宣传法院审判理念与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黑恶势力侵害的不单单只是某个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群体,不仅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定环境,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果断出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根本遏制,让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让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卫红表示,湖滨区法院将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附:通报的2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卫某等5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

    2015年6月份,卫某(卫小某的父亲)和三门峡市一家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签订了吉尔吉斯斯坦南北高速公路9标(KM197至KM199)路基工程,卫某委托被告人卫小某负责施工,被告人卫某某、爨某某、辛某某、赵某某以入股形式参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K197+260至K197+680路段滑坡产生额外清理流沙工程量,2017年10月,经吉尔吉斯斯坦监理方认定KM197至KM199工程路基滑坡工程量为22970方(合同规定“以甲方批准、业主和监理认可的现场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2017年12月20日,路桥公司在向被告人卫小某结算2017年工程费用及KM197至KM199工程路基滑坡工程量费用时,被告人卫小某等5人为达到让路桥公司按照乙方关于滑坡工程量及工程单价标准计算工程款的非法目的,被告人卫小某等2人提议以尾随、拦截、滋扰、言语威胁路桥公司工作人员的方式迫使路桥公司就范,其他3人均表示同意,并商定具体分工为由被告人卫某某、爨某某打头阵,其他被告人需要时电话通知。被告人卫小某等5人纠集在一起,自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持续对路桥公司经理、路桥公司工会主席、路桥公司项目部经理等3人采取尾随、拦截、滋扰、言语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并非法侵入路桥公司项目部经理住宅,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为达到索要工程款目的将被告人卫某某等人送至路桥公司项目部经理所居住小区,被告人卫某某借故强行进入被害人住宅拒不离开,经民警处警后仍继续停留,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居住和生活安全,被告人卫某某、辛某某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卫小某、卫某某、爨某某、辛某某、赵某某借故对3名被害人在较长时间内连续实施尾随、拦截、滋扰、言语威胁行为,情节恶劣,且相互纠集多次实施上述行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卫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卫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辛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梁某等12人寻衅滋事罪一案。

    2016年年底至2017年,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梁家渠村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梁某承揽了该村一组房屋拆除及地表清理工程,梁某等5人共同入股参与施工,后梁某等5人又分别找王某等7人入股参与施工。后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梁某等将已拆除的相关区域建立了围挡。2018年2月,三门峡一家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取得梁家渠一组位于外国语小学后面的土地,拟建设建业城一期项目。2018年2月9日,置业公司和河南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工程公司)签订桩基试验桩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8年2月11日至2018年2月15日。

    2018年2月11日至3月5日期间,基础工程公司按照合同进场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梁某等5人在明知基础工程公司与置业公司已签订施工合同情况下,为达到取得该项目桩基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纠集王某等7人,煽动并雇佣部分村民,采用滋扰、聚众造势、言语恐吓、强行拉走并藏匿基础工程公司的施工设备、损坏施工设备等手段,长时间、多次阻挡基础工程公司施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等12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并煽动、雇佣部分村民,采用滋扰、聚众造势、言语恐吓、阻挡、强行拉走机械设备等手段,在较长时间段内连续阻挠基础工程公司施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12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四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院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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