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王胜俊院长再次强调: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这项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增进广大法官的认同,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本质。其中,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三者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乃公器,民为邦本”。在“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系统中,“为民”是核心。坚持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根本目的和归依,就是为了使司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民司法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法官重要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当前,基层法院必须把持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与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更加注重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使其成为法官的共同价值追求,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活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认为,培育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要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公正意识:审判实践中做到司法公正
法的最高价值是实现正义。人民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人民法官要做正义的导航者,要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吃透法律精髓,正确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使相对滞后的法条能够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使司法公正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民法官要做公平的卫道士,公平始终是司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法官在具体个案审理过程中必须坚持以经验和理性为指导,对同类主体和事项同等对待,对不同类主体或事项区别对待,善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人民法官要做良知的守护人,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法官是社会公正的裁决者,司法过程是法官个体自我良知和社会共同良知交融的过程;法官基于理性,着眼于社会公共利益,在具体个案中将法律、经验和技能完美结合,对法律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和矫正,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在案件审执过程中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法官作为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特殊群体,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过程中必须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娴熟的审判技巧。正如宋鱼水被问及审判中最担心的环节时所回答的:“担心自己考虑不周,忽略了案件中的某个环节,以至于事实认定有误;担心自己专业能力不够,想问题出现偏颇。因为法官必须对当事人负责,案件的任何差错都是难以原谅的。”
要做到司法公正,还要坚持重心下移,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要找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结合点和突破口,加强对基层干警能力的培养,使他们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当前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干警职级待遇偏低、法官断层、经费不足、装备落后等问题,影响制约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为此,应加强对法庭各项资源的合理配置,包括人力资源、队伍结构、基础设施、办公办案条件的改善,使法庭人员办案时走得出去、在家时学得进去。要想方设法为基层干警减压减负,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设定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关心干警的身心健康,创造条件让干警全身心地、精神愉快地投入工作。基层法院也要通过定期汇报走访,召开座谈会、发送征求意见函,邀请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审理等方式,积极征求上级领导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依靠党委政府,解决法院在基础建设、物质保障方面的困难,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树立廉洁意识:时刻坚持自重、自省、自警
如果说追求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崇高价值目标,那么,拒绝腐败和保持清正廉洁就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正人先正己,司法先拒腐。人民法官要以廉洁为职业伦理,廉洁是法官最低职业操守,是法官职业化的伦理根基,廉洁的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摆脱外来干扰,战胜人性之偏私,克服邪恶之诱惑,抵制金钱、权力和美色的诱惑,不办人情案,拒绝贪污受贿,忠于法律原意和良知,形成崇尚廉洁、愿意廉洁和真正廉洁的氛围。人民法官要以廉洁为道德修养,廉洁是法官构筑良好职业道德的根基,道德高尚是从事法官职业的必备条件,廉洁的道德修养要求法官在面对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和各种物质诱惑时坚守底线,防微杜渐,慎独自律。人民法官要以廉洁为人格素养,“公生明,廉生威”,公正信念、法律信仰和理性精神是法官人格的内在要求,而廉洁则是法官人格的外在表现,是法官人格的基石,是法官维持职业信誉和声望的内在动力,也是司法公信力之源,没有廉洁很难相信法院判决会公正。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廉洁?第一要自重。即注意自己的言行。法官应纳言敏行、深居简出、清心寡欲,切忌因言行不慎而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不要认为拿点小烟小酒无伤大碍,要防微杜渐,要坚决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同时,法官还要时刻注重自身修养,并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强”字,良好的业务素质主要表现在一个“精”字,良好的品行主要表现在一个“严”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法官要不断清除自身思想上的政治杂念,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身体力行共产主义美德和社会公德,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给予的权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公众的表率,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永保两袖清风,一身正气,靠人格的力量和道德的典范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第二要自省。即加强党性和职业道德修养。能够按照党中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因为清廉自守,对一般人来说是修养和道德问题,而对法官来说,则事关遵纪守法和严肃执法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要求。所以,法官要“常怀律己之心,深畏法度之威”,经常反思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在忠实地执行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是否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也就是说,在廉洁自律中,法官要养成“日三省吾身”的习惯,不仅能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关于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认真反思自己在审判和执行工作等方面有没有违纪违规行为;而且还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国法的有关规定,对照检查,反思自己的言行有没有越轨行为。第三要自警。即严格约束自己。就是要建立廉洁自律的防线,善于从那些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中吸取教训,增强抵抗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免疫力。作为法官,就是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反面典型警示自己,教育自己。一是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仅能严格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而且还能按党中央和中纪委的廉洁规定要求,约束自己。二是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见了好处不伸手,见了美色不动心,见了利益不忘义,以高尚的人格去赢得公众的尊重、支持和帮助。比如做到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物、财物和其他利益,不接受当事人以及代理人的贿赂,不谋取不应该得到的好处,不超越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三是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法官不仅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要清身正行,并且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也能率先垂范,在八小时以外更能严于律己。
三、树立为民意识:心系民情、为民谋利
为民是人民法官践行根本宗旨的思想和情感基础,也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为民,是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根本目的。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人民是国家得以存续的首要载体,是推动国家和民族前行的决定性力量,也是人民法院的最终服务对象。同样,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人民性根本属性告诉我们,人民法院司法服务的立足点和落脚点,最终都在人民群众。毋庸置疑,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已是每位法院干警的神圣职责。基层法院要将颂扬法官为民价值观与当前正在全面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以争创平民法官、优秀法官和赶超先进为内容,进一步在法院干警心中建树敬民、亲民、爱民、护民的服务思想。基层法院干警必须牢记为民服务理念,紧紧沿着为民这条工作主线,将为民思想体现在司法服务中的每个细节、每个角落,统领法院司法服务。每位法院干警要真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始终带着深厚的感情去贴近群众,带着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俯下身子服务群众,及时推出各种便民利民举措去方便群众,积极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去温暖群众,切实拓宽服务渠道去彰显关怀,丰富服务方式、强化服务效果、提高服务水平,真正将为民服务落到实处,从而让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在为民服务中得到充分提升,让新时期法院干警的良好精神风貌得以全面弘扬。
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立意高远,指向明确,大势所趋,众望所归,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基层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提倡和树立以公正为荣、偏私为耻的正义观,树立以廉洁为荣、腐败为耻的政德观,树立以为民为荣、为己为耻的奋斗观,努力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文化信仰和行为习惯。应当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道德建设、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和自觉树立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