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湖滨频道讯 6月28日上午,三门峡市金靖苹、贾玉兰、隋金平等32名退休职工,将一面上书“秉公执法,依法维权”字样的锦旗送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感谢法院及时依法判令其所在单位限期退还本该由单位缴纳而由职工垫付的医疗保险费。
2006年7月,金靖苹、贾玉兰、隋金平等32名退休职工的所在单位想为他们办理医疗保险,但以因停产,没有能力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为由,召开职工会议,与32名退休职工进行协商医保费由个人全额交纳。退休职工们于是向单位交纳了医保费3500元。单位为32名退休职工办理了医疗保险,在发放医疗保险本时,将每名退休职工多交的185元逐一退还。至此,每名退休职工缴纳的实际数额为3315元。
32名退休职工认为该费用应由单位缴纳,自己是代为单位垫付,要求单位退还,单位认为已经和退休职工协商好退休职工自愿承担而不愿退还,金靖苹等32名退休职工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 2010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32名退休职工不服,同年5月5日起诉到湖滨区法院,请求判令单位返还缴纳每名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费3500元,给每名退休职工赔偿损失500元。
由于案件涉及人数较多的职工医保费用高达10.6万余元,湖滨区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民一庭庭长秦志强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调解和庭审中,被告单位辩称,单位当时已经停产,没有能力为职工办理医疗保险,经与32名退休职工协商,退休职工是自愿承担该保险费才办理的医疗保险。这其实是为职工办好事,不是为单位垫付,是原告自愿承担,单位也没有答应过退还。当时交了3500元,后来按社保局实收数字多余的185元已经退给原告了。
法院认为,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被告单位收取的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退休职工代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被告单位应当退还。退休职工代为单位履行该义务后,该费用已经转化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适用有关债的法律规定。被告单位为退休职工交纳医疗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单位主张退休职工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经与32名退休职工协商,退休职工愿意自己承担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退休职工们主张赔偿损失,因该费用带有垫付的性质,原被告双方缺乏相关损失的约定,对32名原告主张的损失,从该案立案之日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经多次调解未果,法院6月7日依法判令32名退休职工所在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32名退休职工每人331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从5月5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单位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