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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法院推出诉前司法鉴定收效明显

  发布时间:2017-11-28 15:53:41


    湖滨区法院自今年9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行自愿的诉前司法鉴定工作。截至目前已有8起案件实行了诉前司法鉴定,其中成功调解7起,调解成功率达87.5%,平均缩短案件审理时间约60天,极大地节约了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当前,涌入法院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法院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文检鉴定、财产评估也随之增多。为了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客观情况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需求,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湖滨区法院进行了大胆探索,近期创造性地推出诉前司法鉴定制度,并随即开展了相关工作。

    根据诉前司法鉴定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凡是涉及伤残等级、因果关系等司法鉴定的,原告起诉到法院时,需告知原告可进行诉前司法鉴定,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诉前司法鉴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受理后,确定专门的诉前司法鉴定案号,将案件移送至鉴定科;若当事人能够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则需制作协商笔录;若协商不成功,则由鉴定科进行随机摇号选择对外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作出以后,鉴定科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接转交到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案结事了;调解不成,则予以立案。

    湖滨区法院于今年9月10日受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郑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对其住院期间的治疗、护理、手术费用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法院。当事人申请伤残等级的诉前司法鉴定,由诉调中心移送至鉴定科,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委托至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10月16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中。诉调中心针对该鉴定意见,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就治疗费用、二次手术费的赔偿达成一致,原告郑某撤诉,案件调解成功。

    依法进行诉前司法鉴定可避免因双方不认可单方鉴定结论而引起的重新鉴定,减少二次鉴定重复费用支出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的往返奔波之苦,从而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调解成功率和审判效率。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院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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