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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分析

  发布时间:2010-06-29 11:04:49


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政策性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将开展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作为2009年度全省、全市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十项实事之一。本文将2009年度湖滨区法院开展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梳理:

一、开展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重伤的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被害人家破人亡,经济、精神上遭受创伤;被告人因为被判处刑罚,而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结局;法院判令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就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由于被告人家庭的变故或自身财产状况不佳,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久访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在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既彰显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又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救助主体的确定和实施程序

经过对我院2009年度审理的刑事案件的种类、性质及以往反映出的需要救助的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初步将需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主体范围确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且其本人或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有特殊生活困难的群众;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不法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或死亡的,案件受害人生活特别困难的,也可予以救助。

我院就实施救助工作程序的设置是以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刑事被害人申请为前提,即自认为符合生活特殊困难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有权利在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提出救助申请,由法院的相关程序的审判组织进行审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应给予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申请,但应当记录申请情况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救助申请应由救助对象本人及其监护人或者由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救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与所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如申请书、医疗、事故证明、证明与案件有关联的材料等); (三)经济状况证明(应由最了解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的基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申请人非被害人的,应提供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行一次性救助原则,即确定救助金额应根据申请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等情况综合确定。由负责案件审理或执行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经合议程序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救助申请条件的,确定拟救助的数额,形成书面审批材料报经庭长、主管院长、院长逐级审批后发放。

三、救助工作实施情况

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作为2009年度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实事之一,在上级救助资金未落实到位,本单位财力紧张情况下,经院党组研究从经费中专门拨出10万元作为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救助的专项基金,进行专户管理,并确定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邰功德、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莫极端为落实开展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责任领导,由刑事审判庭、少年审判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科为责任单位具体开展此相关工作。2009年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全年共实施两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实施了救助:

1、对被告人李大洋、鹿秉祥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张安江2009年8月12日发放救助2000元;

2、对被告人谢鹏故意伤害案中的被害人李鹏2009年8月26日发放救助2000元。

从以上已经实施的被害人救助情况看,救助的对象,仅限于故意伤害案件,形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受基层法院受案范围和类型的限制,由于数量较大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的机动车辆实施了强制保险,被害人通常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鉴于上级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和范围做出了一定的限定,被害人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得到的赔偿数额可能少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实现的数额,所以一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解决赔偿问题;从救助金额来看,受款项来源的限制救助额度还很少;从受救助对象数量来看,人数仅有2人,一方面也是受款项总额限制目前未能开展对数量较多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另一方面也是刑事过程中积极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注重做好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积极向被告人及其亲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促使其积极落实向被害人进行赔偿,以争取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得到从宽处罚,加大工作力度,想方设法帮助被害人实现索赔,据不完统计,2009年度所审理的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的调解率不低于60%,从一定程度上也降低和减少了通过国家被害人救助的负担。

四、开展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1、由于省、市两级法院就落实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没有制定具体实施的细则或规定,致使救助工作开展缺乏有效统一的标准、程序;建议早日出台相应的救助的法律或法规,用法律的形式被害人救助的性质和地位、资金的拨付标准和渠道,需要救助的对象,发放的时间、发放的标准、发放的程序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便于操作,利于实施,以充分发挥救助工作的最大化功用;

2、目前上级及本级财政均未就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拨付资金,仅凭法院从已经捉襟见肘的办公经费中挤、挪的有限资金,还是无法长期、可持续的开展此项工作。建议上级部门早日出台相关的规定,早日将开展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项资金,专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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