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如何做好当前形势下的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0-06-29 10:5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以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它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在新形式下,如何做好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功效,实现公正与效率,我认为:

一、作为一名新形势下的人民法官要对民事调解工作有以下几个认识:

1、要认识民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诉讼调解是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调解思想渗透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它的好处在于:(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2)、能避免法官硬性判决出现的各种错案和矛盾激化现象,降低上诉率、上访率和缠诉率;(3)、自动履行率高;(4)、诉讼中的调解,既减少了诉讼环节,又节省了诉讼资源,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要对民事调解工作有坚定的信心 。没有困难的矛盾纠纷不会汇集到法院,如果是轻易就能调解的案件也不会落到我们法官的手中。面对手中的案件,不管其难易程度如何,不管其矛盾如何的错综复杂,首先想到的是能不能把该案件进行调解,能不能让这个复杂而繁琐的矛盾纠纷在我们法官的手中得到有效的化解,从而体现出人民法官的价值。在从事民事调解时,法官对于调解工作的信心显得尤为重要。

3、要不断挖掘、合理利用民事调解工作的方法。依法调解是解决一切民事诉争的前提,自愿原则是调解工作的根基,合法自愿原则是任何调解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原则。 调解工作要杜绝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必须在查清基本事实、是非对错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进行调解,防止空洞性的“恣意性”的调解。 办案人员要抓住诉争的焦点,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任何一个调解案件,都必须认真审查协议,查明事实真相,以防止当事人利用合法的形式规避债务,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给国家、集体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要防止简单下判,认真进行调解。调解工作既要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事实纠纷,又要平息他们之间思想上的矛盾纠葛,不能只图形式,不讲效果,给社会留下隐患。

二、在具体民事调解工作中的几点设想:

1、建议构建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做好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如,推行“调解排行榜标兵”通报奖励制度,调解结案数名列前三位的民事法官予以嘉奖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将调解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确定调解指数,把考核结果与绩效、奖惩挂钩;建立审判人员调解业绩档案等)

2、构建支持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和法院审判的良性互动与有效衔接。一方正面,公审理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着重把好“三关”:(1)、把好案件受理关,对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受理;(2)、把好诉权关,对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又起诉的,或者申请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即坚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又注意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3)、严把审查处理关,对符合生效要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民事合同性质的条件,坚决予以维持,对无效或可撤销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确认其无效,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受害方进行司法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采取专题培训、发放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指导和培训人民调解员,着重提高其对房屋、宅基地、相邻关系、婚姻家庭、生产经营等常见纠纷的调处能力及政策法律适用水平。

3、强化立案速裁机制,注重庭前调解。立案调解符合诉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本着自愿合法原则、限时原则、繁简分流原则、调裁结合原则,制定出开展立案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立案调解把握三个环节,即诉前保全环节,立案审查环节和立案后分流前环节。立案法官抓住有利时机,讲明利害关系,分清是非,与双方当事人站在一个平台上,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使当事人切身感受到法官真情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民事调解追求的是“案结事了”,要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全过程,并做好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工作,真正使矛盾得以解决。法官运用的好,既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也可以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还实现了司法为民的目的。将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手段,深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是当前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其中有许多让人思索的空间,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91295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