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案例索引】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湖刑初字第162号(2009年9月17日)。
【案情】
2009年4月17日早上,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村204号骆琪租住处,被告人董冰辉因与骆琪感情出现问题,趁骆琪躺在床上睡觉之机,持屋内菜刀朝骆琪脖子右侧割一刀,骆琪醒后,董冰辉在与骆琪夺刀的过程中割伤骆琪脖子左侧,之后董冰辉见骆琪脖子大量流血,又持刀朝自己的脖子割了三刀,后董冰辉带骆琪到医院救治。经诊断骆琪颈部有一横行锐器伤,长约15cm,伤及皮肤及皮下。经法医鉴定,骆琪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董冰辉的监护人董社军与被害人骆琪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由董社军赔偿骆琪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25500元,被害人骆琪自愿放弃对被告人董冰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对被告人董冰辉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董冰辉从轻处罚。
三门峡市湖滨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董冰辉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冰辉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审判】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董冰辉使用了菜刀作为作案工具,选择了被害人的脖子作为伤害部位,但被告人在有能力、有时机杀死被害人的条件下,只是有节制的划伤被害人的脖子,客观上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结合被告人在行为实施后,又立即带被害人到医院治疗等情节,只能作出其主观故意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身体的判断,而不能得出其主观上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结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被告人董冰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冰辉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董冰辉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冰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故意伤害行为已经既遂,对辩护人提出的董冰辉自动中止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人董冰辉持菜刀割划被害人的脖子,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量刑时酌以重处。被告人董冰辉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冰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冰辉没有提起上诉,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董冰辉使用了菜刀作为作案工具,选择了被害人的脖子作为伤害部位,但被告人在有能力、有时机杀死被害人的条件下,只是有节制的划伤被害人的脖子,客观上仅造成被害人轻伤的结果。结合被告人在行为实施后,又立即带被害人到医院治疗等情节,只能作出其主观故意只是想伤害被害人的身体的判断,而不能得出其主观上追求剥夺他人生命的结论。故对被告人董冰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