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上午,湖滨区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现场与中国人保财险三门峡市分公司举行“执行无忧、悬赏保险”项目合作签约仪式。湖滨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窦晓辉主持签约仪式和新闻发布会。河南日报、河南法制报、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大河网、河南电视台大象网等多家媒体记者以及湖滨区新闻中心工作人员应邀参加活动。
签约仪式上,湖滨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赵光辉,人保财险三门峡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熊耀明先后致辞。赵光辉在致辞中说,湖滨区法院去年受理执行案件2371余件,今年截至7月底受理执行案件2268件,司法拘留被执行人169人,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138案139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1796人,司法拍卖49案,成交金额1032万余元,以物抵债326万余元。有效的打击了“老赖”,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但与基本解决执行难还有一段差距。为此,湖滨区法院充分利用执行手段和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成效。湖滨区法院与人保财产公司合作,就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打压被执行人的活动空间,提高案件的执结率。
赵光辉说,执行难、难执行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瓶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财产难查,这也是导致法院一些判决“落空”。为此,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推出悬赏执行措施,动用社会力量,形成对法院“查人、找物”的有力补充,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申请执行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悬赏费用,或者由于悬赏金额较低,在社会上影响有限,不能发挥出悬赏的效果。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后顾之忧,降低悬赏成功的成本。湖滨区法院与人保财险三门峡市分公司进行合作,为人保财险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提供一个平台,推行“执行无忧、悬赏保险”,缓解申请执行人的经济负担。该举措是化解执行难,打击“老赖”的有效手段,湖滨区法院要充分发挥这一措施的功效,加速向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利用好今天的合作平台,借助人保财险公司的力量,乘势而上,把执行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签约仪式现场,湖滨区法院与中国人保财险三门峡市分公司签订了“执行无忧 悬赏保险”合作协议;执行案件申请人秦怀林与中国人保财险三门峡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保险单。
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湖滨区法院新闻发言人窦晓辉首先介绍了推行“执行无忧、悬赏保险”的背景和意义。窦晓辉说,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为此,最高法院提出悬赏执行,该措施一推出,得到很多申请执行人的关注,不少申请执行人想要申请,但考虑悬赏成功后,需要支出的成本不小,企业作为申请人的顾虑更为突出,也担心支付赏金后,实现的债权额度降低,权益不平衡。为解决申请执行人的后顾之忧,降低悬赏成功的成本,湖滨区法院经研究,与人保财险三门峡市分公司进行合作,为人保财险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提供一个平台,推行“执行无忧、悬赏保险”。
据窦晓辉介绍,具体来说,申请悬赏保险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未报告和经执行法院查找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案件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愿申请悬赏保险。
“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悬赏追查“老赖”财产线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按照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费为最高悬赏金的10%,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50万元,赔偿标准是赔偿金额=执行到位金额×悬赏比例。二是提供被执行人线索,赔偿金额即是悬赏公告承诺的金额,一般最高悬赏金额不超过1万元。“执行无忧、悬赏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保险人对举报人的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实施悬赏保险的案件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将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愿,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并严格落实禁止性规定。
窦晓辉还介绍了悬赏保险的优点:一是大幅减少申请执行人成本支出。悬赏保险将司法实务与保险服务项衔接,运用保险的杠杆效应,以小金额保险金撬动大金额赏金,相比普通的执行悬赏,申请人付出的金钱代价更少。二是促进执行悬赏更加公开透明。为了调动更多社会资源,湖滨区法院将保险公司引入执行悬赏,增加一方监督,重点加强悬赏成功后,赏金发还的审核把关,确保严格依法发放赏金,消除申请人可能存在的疑虑,筑牢执行悬赏的防火墙。三是增加了执行悬赏的信息发布渠道。借助人保财险公司的自有渠道,织密执行悬赏的信息发布网络,引导更多群众参与破解执行难,了解、支持执行工作。四是加大对被执行的心里震慑。悬赏保险是有效实现执行悬赏的重要保障,不仅反映了人民法院查找一切可供执行财产的决心,更希望通过不断完善机制,布下天罗地网,让老赖无处藏匿财产。
湖滨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胡原锋接着通报一起“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案例,同时表示,当前,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接下来,湖滨区法院执行局将继续拓展思路,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执行方式和方法,加大寻找被执行人财产和被执行人的力度。对接保险公司、发动社会力量调查赖债者财产情况;对妨碍和非法阻挠法院执行工作,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通报的一起“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案例
1、简要案情
秦某某与张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湖滨区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0)湖民一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判决张某某支付秦某某合伙欠款52840.25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三民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张某某的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秦某某向湖滨区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情况
在执行中,湖滨区法院向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后,拒不偿还拖欠秦某某的合伙款,该院遂将张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该院对张某某予以司法拘留,仍不予履行判决。期间张某某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转移财产,致使无法查到张某某的财产。湖滨区法院与人保财险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合作协议后,秦某某为加大查找张某某的财产力度,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商谈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