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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诉讼心理并调解规律分析

  发布时间:2010-06-29 10:24:27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一直湖滨区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数量之首位。近三年来,该院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64件,占商事案件总数的41.65%,其中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216件,调撤率为59.34%。通过分析该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可以依据诉辩情况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基本认可。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基本没有异议,但以公司经营困难,没有偿付能力为由请求减少给付金额或拖延给付时间。此类案件数量居我院近三年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之首。

    二是被告部分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原告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进行抗辩,要求减少给付金额甚至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被告的抗辩理由包括原告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迟延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等。此类案件数量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第二位。

    三是被告完全不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此种类型数量很少,见于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否认存在违约等情形。

    湖滨区法院民二庭通过调研发现,在上述三种主要案件类型中,当事人诉讼心理和预期也存在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法官在做案件调解工作的过程中,应依据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心理特点,选择适当的调解工作模式。具体而言,可以分成以下三种典型方式:

    (一)对第一种类型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有协商和合作的良好基础,可以从双方认可的事实出发,对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建议双方放眼今后的共同发展,有好协商解决纠纷。自主协商还款。对于部分被告愿意给付原告合同价款但是对参加诉讼心存顾虑,认为“打官司会影响公司形象”的心理顾虑,可以建议在被告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前提下由原告撤诉,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对第二种类型的案件,被告方往往因为对原告的履行有异议,因此不同意给原告付款。此类案件关键在于依据查明的事实分清责任,在此前提下法官应正确选择调解工作的角度。此类案件可以事先安排一次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对双方进行首次调解。如果能调解,则当庭结案。不能调解的会给双方有一定的时间回去协商,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形成正确的认识,相应调整诉讼心理预期。此时法官再做调解工作效果自然更为显著。

    (三)对第三种类型的案件,被告方基本上是比较抵触调解,多数需要在开庭结束后,依据查明的事实,再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如果是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建议原告考虑自身诉讼的风险,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如果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对被告充分释明此类案件的法律规定和被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消除被告的侥幸心理,督促被告履行相应义务,促使双方的纠纷公正、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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