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你们不远千里又为我执行回来2万元赔偿款,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你们辛苦了,我代表家人向法院、向你们法官真诚表示感谢!” 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刘旭东从湖滨区法院领到电汇的第三批赔偿款2万元后,紧握承办案件执行法官曲俊刚的手连连表示感谢。
2006年10月,刘旭东通过中介机构将由三门峡承运金属结构闸门和门槽到云南的任务,交由车辆挂靠在鄂尔多斯某汽车运输集团公司(下称汽运集团公司)的一家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名下的张国祥承运,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和货物严重损坏。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旭东2007年7月向湖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运公司和张国祥按照运输合同赔偿其经济损失。经三门峡两级法院审理,2008年3月做出终审判决:货运公司赔偿刘旭东经济损失14万余元,张国祥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4月16日,刘旭东持生效判决向湖滨区法院申请执行。
刘旭东为了这笔业务和诉讼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面临窘境,盼望尽快将这笔赔偿款执行回来偿还债务。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赶到千里之外的鄂尔多斯市进行调查。经查发现,货运公司租房办公,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据其经理讲公司仅有五、六名员工,而且还发不了工资,公司的主要收入是收取挂靠车辆的管理费用,但是由于燃油税代替了养路费,因此挂靠公司的车辆大多已经不再挂靠了,公司也就没有收入,刘旭东的赔款其没有能力履行。面对如此局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刘旭东也非常的失望和无奈。
为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早日得以实现,今年5月,执行法官再次赶到鄂尔多斯,展开了4天的外围调查工作,终于查到了证据,找到了案件执行的突破口。由于汽运集团公司在注册成立货运公司时虚投注册资金47万元,因此法院将其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责令其在虚投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当裁定书送达汽运集团公司时,该公司表示先履行1万元,余款领导班子研究后,当月到三门峡协商解决。
5月20日,汽运集团公司派人如约来到湖滨区法院,与刘旭东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汽运集团公司和货运公司除支付的1万元外,再支付刘旭东赔偿款12万元,该款2009年6月、7月各支付3万元,8、9、10三个月各支付2万元。此次刘旭东拿到的2万元是8月份归还的第三批赔偿款,至此湖滨区法院共执行回款项9万元。眼看着收回了大部分的赔偿款,刘旭东心里既踏实又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