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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6-12-30 17:52:5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新《预算法》也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5年10月23日,楼继伟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8号公布《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称《基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准则的主要变化简单介绍两项:

    一是构建了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基本准则》强化了政府财务会计核算,即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前者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对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进行会计核算;后者实行权责发生制,对资产、负债、净资产和收入、费用进行会计核算。通过预算会计核算形成决算报告,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形成财务报告,全面、清晰反映政府预算执行信息和财务信息。

    二是构建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基本准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除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外,至少还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基本准则》在会计理念、核算基础、会计处理原则和报告披露要求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我们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积极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要组织好《基本准则》的学习工作,确保单位财会及相关人员全面理解《基本准则》,准确掌握《基本准则》的原则和各项具体规定。

    二是要加强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建设,结合政府具体会计准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出台,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

    此外,要以《基本准则》实施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使之成为管控风险、防范舞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资产安全完整的“防火墙”,确保《基本准则》及其相关具体准则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转载中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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