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上午好!我是湖滨区法院新闻发言人窦晓辉,感谢大家在百忙中参加我院这次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通报近期我院“秋季执行风暴”行动开展情况;二是通报两起执行行动中拒执犯罪典型案例。下面新闻发布会开始,由我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吕战廷向大家通报我院“秋季执行风暴”行动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
吕战廷局长: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现在我把我院近期开展的秋季集中执行风暴专项活动情况向大家进行通报。
按照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自9月1日以来,我院积极组织开展了为期100天“秋季执行风暴”集中执行专项行动,专项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预期目标。
一、活动开展的整体情况
截至12月5日,我院专项活动期间,共计结案739件,实际执结489件,司法拘留被执行人132人,腾出房屋8套,发放执行案款3629万元。打击拒执犯罪共计立案101件,审理终结87件,判决9案9人。目前我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在全省基层法院中排名第一。
二、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力度,效果明显。我院继续通过张贴被执行人大头贴,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公众号、微信、微搏、网站等平台扩大宣传曝光效果。共录入失信人员信息2998名,利用报刊、电视、电子屏幕、微信等方式共曝光“失信人员”名单3524人。为了扩大曝光效果,我院分别于10月11日和10月21日,在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及精彩资讯及相关网络媒体上,对具有公务员身份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身份的30名被执行人以及涉执行案件较多的25家失信企事业单位集中曝光,社会反响强烈。曾引起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关注的“南极老赖”案,在干警的不懈努力下划上圆满句号。11月11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77万元,该案全部执结,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全国十大经典案例之一。专项活动期间,通过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168名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法律义务或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是继续开展集中抓捕老赖行动。专项活动期间我院先后组织10余次集中围捕老赖行动,截至12月5日,共抓捕被执行人202名,采取拘留措施137人。9月29日上午,被执行人杨某某得知法院将对其司法拘留措施后,委托“曹操跑腿服务公司”将执行款连同执行费送到法院。通过围捕、拘留措施,促使188名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或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共执结案件105件,标的达485万元。
三是双管齐下,公诉、自诉并举,积极开展打击拒执犯罪活动。活动期间,我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犯罪线索85件85人,公安机关决定立案36件36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6案6人,我院已判决拒执罪案件9案9人。同时我院通过申请人自诉的方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刑事责任。通过当事人自诉,我院分别对其中2人判处一年和九个月的有期徒刑。目前已审理终结81件,78名被告人均在开庭前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通过打击拒执犯罪,有力的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促使95件执行案件得到执行,执结案件标的达430余万元。
四是积极开展网络查控工作。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共向执行联动查询平台上传被执行人案件查控信息1300条,系统反馈信息1210条,通过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20万元。另外,我院还通过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等信息450余次,查封房屋32套,并强制腾出房屋8套,扣押车辆12辆。
五是积极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活动期间我院共上传拍品29件,成交12件,拍卖成交率达到41.38%,其余未成交的17件拍品全部实现以物抵债。
综上,在此次秋季执行风暴中,我院以打击拒执犯罪为抓手,结合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围捕拘留老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动,有效地震慑了被执行人,促使一大批久拖不结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开了个好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查控平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努力提高执行结案率和实际执结率,积极推动我院执行工作良性发展,为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报两起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吉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返还车辆义务,擅自将该车辆处置,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1日,自诉人霍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本市一饭店吃饭,被告人李吉龙以霍某某欠钱为由,将霍某某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ML350黑色越野车开走。霍某某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该车辆。法院判决被告李吉龙十日内返还原告霍某某所有的该车辆,李吉龙迟迟未予归还,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向李吉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吉龙告知该车辆早已被自己处置卖掉,并拒绝说出车辆及卖车款去向,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另查,该车辆系自诉人霍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购买,车型为梅赛德斯-奔驰ML350黑色越野车,购进价格为88.8万元。
因李吉龙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霍某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依法追究李吉龙的刑事责任。2016年10月18日,我院对李吉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判决,认为李吉龙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注释:本案是法院判决内容为被执行人直接交付财物,被执行人李吉龙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车辆,但其不仅拒绝交付,且自始至终拒绝提供车辆信息,导致标的物无法兑现,情节严重,已构成拒执罪。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判决交付财物或者在执行过程中裁定交付保全、查封的车辆房屋的,被执行人逾期不交付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桂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有执行能力,但长期躲避执行,并向人民法院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诉李桂涛、赵贵亮、王建设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3)湖民一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桂涛返还王占廷货款300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由赵贵亮、王建设用存放于吕家崖村薛海涛料场的铝矿石价款优先受偿,矿石价款限定在30万元以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告人未予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告人李桂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李桂涛仍未执行法院判决,且财产申报令上仅申报在陕县柴洼黄河矿铝的矿石一万吨。经查,李桂涛持有的建设银行卡自2014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累计转入和现存现金款共626笔,累计金额79万余元,持有的两张农业银行卡自2014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14日共累计转入和现存现金款共163笔,累计金额20万余元,证实其确有执行能力,但李桂涛长期躲避执行,导致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追究被执行人李桂涛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后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从广西南宁市将其抓获归案,被执行人李桂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桂涛拒不执行判决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桂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注释:本案被执行人李桂涛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且查明其在判决生效后,其帐户上仍然有大批现金往来,证明其确有履行判决能力,但其故意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被执行人即使只有部分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同样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