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作为一项便利群众诉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以及倡导能动司法的今天,巡回审判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自觉行为,巡回审判在便民、利民、为民,在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高效解决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有着巨大优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巡回审判制度运行过程中存中的问题
巡回审判在现实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巡回审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巡回审判工作已经被冷落了许多年。目前,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审判人员加班加点的情况比较普遍,巡回审判因占用了过多的工作时间,致使部分法官不愿意把已经过于紧张的工作时间再分配给巡回审判,从而导致对巡回审判工作处于被动接受状态。这样一来,“坐堂问案”在部分法官的思想上已经成为定式,对于巡回审判方式接受程度差,被动落实。另外,有的法院仅把巡回审判制度当作一种活动性的工作,没有作为日常性的工作予以安排和落实,巡回办案时有时无,没有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巡回审判运行规则。
(二)巡回审判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操作规则,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考评缺少具体标准。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条文,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法官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应按照何种程序去操作,那些案件应当以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当即开庭,人员及物质保障的落实等,都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操作要求。另外,什么是巡回审判,什么样的审判行为可以归结为巡回审判工作范畴,这些都影响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考评。
(三)认为巡回审判操作运行成本过高。基层法院原本就存在人少案多的情形,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抽调一些法官长期坚持在巡回点,分散了紧张的审判资源,无形中加大了各业务庭的工作压力。巡回法官巡回到基层后,往往等待一天也没有群众前来立案,法院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都没能得以节约,违背了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办案效率的初衷。另外,一些案件的巡回审理,势必会增加审判工作的成本,对因诉讼费降低而使基层法院本来就紧张的经费保障又增添了新的压力。
(四)巡回收案有“深挖案源”之嫌。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但有的法院将巡回审判的内涵随意扩展,“上门揽案”,“深挖案源”,甚至对一些已经在调解中的案件还主动地介入进去,予以立案。这样既无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也违背了司法的基本原则,可能使法院的工作陷入被动,不利于树立法官和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
(五)庭审秩序难以保障,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存在隐患。巡回审判的案子旁听的群众往往比较多,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旁听者之间矛盾对立比较严重,当事人的情绪常受到旁听者的影响与左右,其诉讼主张往往不能反映其内心的真实想法,法官很难有效地引导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参与审判的力量比较薄弱,如遇突发事件,凭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应付和解决,法官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六)巡回审判缺乏社会力量的配合与支持。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往往是法院“唱独角戏”,进行巡回审判所到之处,缺乏制度规定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的配合义务的约束。基层组织人员往往从个人感情上帮助法官做一些工作,如果基层组织人员不愿意配合,从审判地点的选择,到审判现场的秩序组织,均由法院工作人员负责,这都增加了巡回审判工作的任务和风险。
二、对建立巡回审判工作长效机制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巡回审判制度以其鲜明的特点在新时期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建立巡回审判工作长效机制,作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对巡回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巡回审判工作在便民、利民、为民,在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高效解决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都有着巨大优势,同时对所在地群众进行法制宣传的好形式,群众通过亲临案件审理直接接受法制教育,克服了一般法制教育的间接性,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不但人民法院要提高对巡回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和配合法院的巡回审判,共同提升巡回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多元化参与的巡回审判工作格局。目前的人民调解工作和社会法庭工作在省高院的推动下已经普遍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都是社会参与纠纷解决的功效作用。巡回审判工作也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一方面,通过一定的制度,对巡回审判所在地社会组织在人员召集、现场秩序维持、所在地选派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条件、基层民调组织成员参与调解等方面,设定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建立起人民法院与社会组织巡回审判对接制度,解决法院在巡回审判工作中唱“独角戏”的问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还应加强与当地人大代表、村干部、人民陪审员等相关人员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利用一切有利于化解群众纠纷的因素,降低巡回审判工作的司法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
(三)制定巡回审判制度实施细则,规范其运行,使其常态化 。明确巡回收案、巡回审理的案件类型,实现巡回审判案件便民化、亲民化。明确巡回审判工作内涵,规范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考评标准,法院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考评,激励法官积极参与巡回审判工作的积极性。
(四)加大对巡回审判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 。目前,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激增的情况仍在持续,而我国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审判人员紧张、法官断层所导致的案多人少的问题仍然存在,并且进一步严重。同时,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也普遍存在经费紧张的问题。以上这些因素影响下,一部分法院对巡回审判工作的人员、设备、经费投入不足。以上这些因素,单凭人民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需要政府以及政策方面大力支持,一是为法院及时增编人员,尽快解决审判人员缺乏的问题,二是加强对法院经费的保障,为巡回审判增添人员和物质保障。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内部挖潜,克服巡回审判工作中的困难,选派业务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骨干充实到巡回审判法官的队伍中,提升巡回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还应通过业务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巡回审判工作落到实处。
(五)提高司法能动性,树立主动服务意识 。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工作中,注重调解,加强与基层调解组织沟通,共同协作处理纠纷。巡回审判所审理的案件以及巡回法庭所受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一次或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大多熟谙各种纠纷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掌握当地的人情世故,他们的意见能为法官的准确断案提供有益的帮助。巡回法官在巡回办案的过程中,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共同处理各种纠纷,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