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召开小额诉讼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小额诉讼工作进展情况,同时通报了三起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的现场提问。
新闻发布会上,湖滨区法院新闻发言人、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窦晓辉首先介绍了小额诉讼有关法律规定及特点。窦晓辉说,根据法律规定及三门峡地区情况,湖滨区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标的额在15000元以下。小额诉讼程序的最大特点是实行一审终审,诉讼程序相对简便,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快速解决,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行快立、快审、快结,案件流转周期短,可以较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审判资源成本,避免占用合议庭的审判资源;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实现案件当庭结案。
湖滨区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秦英接着介绍了该院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开展及案件审理情况。秦英说,湖滨区法院目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的案件涉及类型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等。自2013年1月1日至今年8月30日,该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0652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6671件,在简易程序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共审结各类案件2333件,占同期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34.97%、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1.90%,目前已成为三门峡地区审结此类案件最多的基层法院。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27.5天,明显低于其他适用简易程序案件58天的平均审理天数,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快捷、高效的特点。在审结的2333件小额案件中,调解结案1132件,占48.52%;撤诉647件,占27.73%;判决337件,占14.44%。审结案件中85%由当事人自动履行,15%的案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完毕。至今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湖滨区法院目前小额诉讼审理工作运行态势良好,省高院对小额诉讼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
秦英介绍,2013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开始实行以来,湖滨区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开展。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先期抽调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丰富的审判人员成立了小额诉讼工作组,专门负责小额诉讼案件审理工作,并在此基础上于今年9月专门设立了小额诉讼法庭,逐步形成了小额诉讼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团队。改革立案流程,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在立案时优先按照小额诉讼案件立案。简化庭审方式,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庭审中允许当事人在举证的同时一并发表质证辩论意见。简化法律文书,针对小额诉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简单,争议标的额小的特点,对裁判文书格式进行简化,要求文书能做到认定事实表述清楚,裁判法律依据明确、裁判结果正确即可。完善规章制度,对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立案规程、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了更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使审判人员在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中有章可循。加强小额诉讼宣传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小额诉讼的了解和认同,为小额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秦英还向参会记者先后通报了霍某诉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和刘某诉郭某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以及白某诉某汽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3起小额诉讼典型案例,并就记者提出的小额诉讼如何简化案件的审理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发生错误时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河南省法院系统是否对所有标的在15000元以下的金钱给付案件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等问题一一作出了解答。
湖滨区法院新闻发言人窦晓辉最后说,下一步,湖滨区法院将加大对小额诉讼审判程序的探索,建立起包含立案、审理、执行等一系列配套程序,充分发挥出小额诉讼便民、简捷、高效的特点,使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河南法制报、三门峡日报、黄河时报、三门峡电视台、大河网、河南电视台大象网等媒体记者以及湖滨区新闻中心新闻工作者应邀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通报的3起典型案例:
1、霍某诉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6年6月13日,秦某驾驶小型客车与霍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三门峡市区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霍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责任划分比例问题双方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霍某于9月1日起诉至湖滨区法院,该院送达过程中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庭审结,当庭调解,仅用时一天即行审结。
2、刘某诉郭某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刘某与郭某系姻亲关系,2016年3月,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郭某不慎将刘某推到,致刘某受伤。期间,经双方亲属多次居中调解,纠纷未能解决,后刘某诉至湖滨区法院,要求判令郭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该院于2016年9月受理了该案,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庭审中,考虑到双方系亲属关系,具备调解基础,承办法官向双方阐明事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就赔偿事宜最终达成协议,这起在发生纠纷后6个月未能解决的矛盾,原告起诉后仅7天时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庭调解,及时清结。
3、白某诉某汽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某系某汽修公司汽修零配件供货商,长期向该公司供应零配件,因汽修公司一时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至2016年双方结算,汽修公司尚欠白某货款10000元。考虑到双方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已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信任关系,庭审中经过调解,双方互谅互让,汽修公司承诺三个月内向白某付清所欠剩余货款,白某亦表示会依旧支持汽修公司的业务,帮助其度过难关,双方冰释前嫌,建立了更为稳固的友好合作关系。
以上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立案后在送达、庭审过程中均调解结案。这些案件,采用最简便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不仅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了矛盾,同时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小额诉讼经济、便捷、高效、利民的特点,加快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