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嘴笨不太会说话……,我代表我们几个农民工兄弟……,感谢大力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人民法院,感谢你这样辛苦付出的好法官!”7月15日,农民工代表马满仓,颤抖着手将一面“公正执法,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湖滨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手中,声泪俱下地连连向法官致谢。
2011年10月,马满仓受雇于闫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承包的一处建筑工地,带领多名农民工在该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闫某支付农民工部分劳动报酬后下落不明,剩余6.9万元未付。2012年9月,在建筑工地主管部门的协调下,负责协调对外关系的崔某向马满仓出具了一份亲笔签名的承诺书,承诺如果闫某所在的公司经马满仓讨要不支付剩余工资,自己愿意于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后因闫某所在的公司和崔某均未付款,马满仓于是将崔某诉至法院。
立案之后,马满仓不慎将崔某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丢失,只留存了复印件。而开庭审理时崔某自己未到庭,仅特别授权委托其妻子出庭,崔某的妻子又不能说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法庭只得宣布休庭。农民工埋头苦干近一年,血汗钱来之不易,案件承办法官决心依法查明案情事实。为查清案情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做崔某的思想工作,崔某最终答应到法院接受询问。询问中,崔某虽对内容及签名均无异议,但称其并未与马满仓签订任何协议及约定,其和闫某对各自找的工人各自结算,况且工程款仍未结清,其与闫某之间没有结算,也不清楚闫某已付款项数目,自己不应该支付马满仓等工人工资。细心的承办法官询问后查明,项目运作施工中,崔某负责协调对外关系,闫某负责签订协议并找工人施工,二人各司其职,前期各自投入20万元,约定挣得的利益平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马满仓,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马满仓付出了劳动,闫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虽然闫某和崔某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是双方各自投入资金20万元,共同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各自分工不同,利益均分,应视为合伙。按照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崔某作为合伙人之一,在闫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向马满仓出具的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马满仓的工资属于合伙债务,崔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崔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马满仓工资6.9万元并分担诉讼费用。
闫某找不到,承诺书原件又丢了,原本觉得讨薪渺茫的马满仓没想到经过法官的努力诉求依法得到了支持,自己和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总算有了希望,马满仓打心眼里感谢法院和办案法官,特意制作了锦旗。7月15日,马满仓将锦旗送到法院,于是出现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