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三门峡“5.9”迎亲礼炮车鞭炮爆炸致一死四伤案开庭审理

驾车司机被控交通肇事罪

  发布时间:2016-01-26 10:14:49



庭审现场

    1月22日上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三门峡“5.9”迎亲礼炮车鞭炮爆炸致一死四伤案(央视曾予以报道)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该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卫红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邀请人民观审团成员观审并征求其意见。

    22日上午9时40分,被告人任伟涛(男,28岁,个体经营户,陕县西张村镇人)被押解进入法庭。据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5年5月9日10时45分许,任伟涛驾驶豫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该车用于任某婚礼中的炮车及拉嫁妆车)载负责放炮的单某、刘某等人沿三门峡市崤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三门峡市国税局门口处时,车内鞭炮爆炸,任伟涛及乘车人单某、刘某等相继跳车,致使车辆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继续沿崤山路由东向西带档行驶至市区甘棠路口西北角,碰撞在路口等候红绿灯的4名行人和一名骑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致5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同年5月15日,其中一名行人楚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任伟涛被刑拘。经三门峡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任伟涛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单某、刘某携带鞭炮乘坐机动车,致使鞭炮在车内爆炸,影响驾驶人安全,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伟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死四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任伟涛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任伟涛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紧急避险过当、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予以考虑采纳。

    10时38分,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日宣判。休庭后,法庭征求了人民观审团成员的意见建议。办案法官及人民观审团成员均认为在三门峡积极倡导禁燃烟花爆竹之际对此案进行审理宣判,具有良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意义。

    据了解,此次事故中伤者已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相关法条链接:

    1、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3、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院宣教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92532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