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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验”之思考

——关于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0-05-31 11:02:09


4月13日,市中级法院组织基层法院执行局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考察“东营经验”,并实地参观学习了东营市中级法院及东营市东营区法院。通过一天的学习考察,对“东营经验”有了粗略的了解,虽只是皮毛,但是更加体会到了东营法院先进的司法理念、精密的管理模式及优良的干警素质,以笔者所在地区法院与之相比,可谓不能同日而语。学习考察之后,结合三门峡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笔者进行了思考。

一、“东营经验”关于执行工作方面

2005年,东营中院经山东省高院确定为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后,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公信的理念,结合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进行了积极探索,创设了“管案、管事、管人”的管理模式,并建立了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管理、执行网、听证视频、网络联动、执行热线、无线集群、执行车辆定位等八个子系统,改革原有执行模式,实行执行调查、执行实施、执行分配的分权制衡,并取得了明显效果。东营中院执行案件连续八年执结率达95%以上,执行标的到案率达80%以上,案件中止率不超过10%。

二、启发及思考

(一)加强执行工作的领导,开创三门峡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

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审判监督、业务指导。此规定,源于目前法院所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并确保司法公正。但是对于执行工作,目前没有审级规定,只有管辖范围的规定。基于以上考虑,东营中院按照执行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思路,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管:,由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执行案件、执行事务、执行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并建立了“管案、管事、管人”的“三管”模式。结合三门峡法院执行工作现状,建议:

一是中院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改变过去两级法院各自为战、相互协调、沟通不够的状况。

二是借鉴东营中院每月召开一次执行工作调度会的做法,每月听取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汇报,落实中院及上级法院的部署和要求,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相关执行案件,并提出下一个月的工作目标等。通过此方法,督促基层法院各项工作的齐头并进,确保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是发挥中院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协调、监督作用。对中院指定执行的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督促被指定法院尽快执结。如指定法院执行困难或其他原因不能执结的,原则上不再指定其他基层法院执行,由中院执行局提级执行,必要时可调集各基层法院执行力量进行集中执行。同时,对基层法院因受地方或部门保护而长期不能执结的案件,可依基层法院或申请人的申请,决定由中院执行局提级执行。据笔者所知,近几年来中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很少,而东营中院每年提级执行的案件却占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的10%。这样,既可消化一批积案,又可解决一些信访矛盾。

四是组织基层法院执行干警进行业务培训,师资力量除中院执行局有关领导及资深法官外,还可邀请一些专家、教授进行指导、授课,旨在提高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的综合素质。培训的内容可倾向于执行实务及当前执行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转变执行理念,提高执行公信力。

东营中院执行信访案件较少,除得益于当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强外,还得益于法院对执行财产的及时控制。以往执行工作以通知、寻找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履行为主,然后再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拒不履行者再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在目前“执行难”的环境下,法院寻找、通知被执行人有时犹如“猫捉老鼠”,在采取执行措施时还可能遇到一些阻力。随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施行,通知被执行人不再作为执行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执行工作要变被动为主动,以积极、迅速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为手段,以迫使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目的,实现法院执行工作的主动性,提高有效执行率,从而树立法院执行工作的权威。同时,法院执行是以强制力为保证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社会诚信意识不高、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笔者也同意执行工作采取强制执行为主,说服教育为辅的原则,但是如当事人双方愿意和解,并保证自觉或近期内履行的,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被执行人以和解为名而借机脱壳或逃避执行时,执行人员还要行使必要的释明权,使申请人对和解内容有一个准确的判断,以及时实现申请人的权益。

(三)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执行案件质量。

东营中院对执行案件管理,除由立案庭进行流程管理外,执行局内部对案件也有一套管理机制。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建议:

一是在案件信息输入和现有软件功能允许的前提下,实现中院对全市法院包括各基层法院录入案件执行情况的实时查阅,以便于更有效的监督。

二是在全市法院推行执行分权制衡制度。最高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实行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财产分配、处置及综合管理等职能的分解、行使要求。从东营中院介绍的经验来看,此制度不仅可解决案件由一人承办,一人说了算,可能影响执行公正的问题,还可提高执行效率,节省司法资源。说实话,该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是人员不足问题,其次是目前法院对执行各部门及干警的考核、考评机制和标准,第三是案件交接、流转程序无明确规定,可能影响工作效率。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起初认为制度虽好,但在基层法院推行不起来或流于形式。通过学习考察,笔者认为,既然该制度在全国法院推行,其合理性、先进性自不待言,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在普遍人员不足的现状下,首要的是调整执行机构设置,扩大执行实施机构的规模,合理配置执行人员,其次要充分发挥现有执行人员的潜力,调动其积极性,提高执行效率。

三是中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进行审核备案。就目前执行难而言,一部分案件属于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此类案件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规定,如果执行法院确实已穷尽执行措施的,或经过双方当事人听证,确定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由基层法院提出书面报告,报中院执行局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后,以通知形式转基层法院终结执行程序(具体标准可由中院制定)并备案。这样,经过中院审核程序,不仅可以增加案件透明度,也可减少申请人对承办人或执行法院的合理怀疑。同时,如果申请人进行信访,上级法院对该案提早掌握情况,便于做劝解工作。

(四)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全市法院执行联动机制的全面、高效运转。

为改善执行工作的社会环境,东营中院通过对执行难现象的调研,提请东营市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东营市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实施细则》等六个文件,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党委牵头,28个职能部门参与,明确联动单位协作内容、具体职责,并定期召开会议;建立执行工作威慑机制,与检察、公安机关联合发文,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等犯罪行为,先后将9案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并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执行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考察中,大家对东营中院的执行联动机制与相关部门并网运行的做法非常羡慕。这得益于东营中院与当地市委、政府的协调、沟通。建议:由市中院牵头,向市委政法委进行专题汇报,必要时可先组织辖区基层法院对执行联动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由市委政法委出面协调有关部门行文或实施,既可解决中院执行中的问题,也可解决基层法院普遍遇到的问题。具体来说,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存款问题。目前据说,城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可实现全市联网查询,但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还不能实现全市联网查询。法院在执行具体案件时,要么到省级银行查询,要么到各行营业网点逐一查询,既费时又费力,影响司法资源。二是公安部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能否与法院执行部门联网。三是交警部门的车辆登记、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税务部门的纳税人缴税账户、房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屋等情况,在确保仅限于案件使用和对外保密的前提下,能否与法院联网。四是商请公安部门能否实现对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而知道其手机号码的,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方位,这个问题可能难度较大,可积极努力。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而法院作为主办部门,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汇报、请示、协调、督促,力争使“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与社会各界支持、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工作格局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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