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与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左一)进行发言。本报记者 王 俏 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区,每个省市区选择5个法院(含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早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江苏、广东、四川、陕西等地选择了19个中级、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开展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并初见成效。
选任:落实倍增优化结构
首批试点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落实“倍增计划”,这一目标基本得到实现。
资料显示,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2012年12月底)增加约12.5万人,增幅约146.5%,有效地缓解了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的问题。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占一审普通程序的78.2%。
数量增加的同时,人民陪审员的来源也得到了优化,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比例从28.4%上升为35.9%,普通群众比例为70.2%,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77.9%,高中及以下占22.1%。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六有”作为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标准,即“有热情、有认知,有能力、有声誉,有时间、有精力”。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筛选涉及电子信息、计算机、医疗、材料、环境工程、力学、建筑、汽车制造、能源化工、高分子化学与物理等领域的31名专家陪审员组建知识产权专家陪审员队伍,基本上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部重要范畴。
江西、安徽、云南、贵州等地法院根据“涉农”案件较多的特点,着力提升农村人民陪审员比例。
履职:加大培训增强实效
如何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各试点法院也下了大气力想办法出实效。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人民陪审员定期培训制度,各基层法院每年对辖区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2次,每次培训不少于1天。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关于人民陪审员深度参审的规定》,要求法官和陪审员强化深度参审意识,充分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为陪审员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庭审询问、参加合议、参与裁判文书制作提供充分保障。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建立庭前提示制度,开庭前法官应主动向人民陪审员介绍案件争议焦点,耐心解答人民陪审员有关案情的提问。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实行“1+4”和“2+3”两种模式,合议庭由1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或者由2名法官和3名人民陪审员组成,案件类型主要为当事人对涉案事实争议大、涉及公序良俗的判断、不能息诉罢访或具有其他领域较强专业性的纠纷,有利于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
成果: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试点的目的就是发现问题、反馈问题,从而解决问题。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人民陪审员选任年龄限制太宽泛,一些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将人民陪审员当做一种就业方式,在没有合适工作的情况下也申请报名,既增加了选任工作量,又影响了陪审员队伍的稳定。也曾出现年龄80余岁的老年人申请选任,年长的陪审员在庭审中突发心脏病、脑溢血、晕厥等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发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方案的要求,普通群众陪审员数量应占新增人员的三分之二。但选任条件规定陪审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我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仅占全国总人口的7%左右,因此导致了陪审员队伍的“精英化”,不利于吸收社会普通民众陪审案件,三分之二的构成目标很难实现。
在下一步改革思路中,就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条件将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东莞中院发现,部分人民陪审员常以“工作忙碌,无法协调”等理由推辞参审,在任期内基本没有参与开庭,没有履行人民陪审员的基本义务。
下一步改革思路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建立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有损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戒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退出情形,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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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决定所涉及的改革内容都很有针对性、前瞻性,在5月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受理案件或大增的情况下,陪审制度的改革必将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院长 尧宇华
完善人民陪审工作运行机制,从排期开庭规范—陪审合议细则—档案评议考核等整个流程做到规范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 周春兴
从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工作实际看,机械适用“随机抽取”制可能会造成难以保证出庭率和庭审质量等问题,在实践适用中应予以完善,建议采用随机抽取与合理调配相结合的方式选用人民陪审员。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院长 周家新
这次改革解决了陪审工作中很多瓶颈,极大调动了陪审工作的动力,释放了陪审工作的正能量。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专委 刘 震
扩大陪审案件范围,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履行法律引导和告知义务,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保障陪审员的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政治处主任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