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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再试点,大众化是方向

发布时间:2015-12-04 08:55:32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七项内容。试点期限为两年。

    谁能当?——28周岁,普通高中学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周强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

    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这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

    实行试点后,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4月21日,在对《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李连宁委员、范徐丽泰委员及李盛霖委员都对此提出了疑问。他们认为,年龄条件由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是收窄了选人范围,而5岁的年龄差并无本质区别;学历条件从大专改为高中,也并无实质变化,更多地是要注重陪审员的自身能力。

    范徐丽泰委员表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非常支持,陪审制度的改进,一是要让法院审判人员对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专业性强的内容有更多了解,二是让公众更多地参与、监督审判工作。所以她认为陪审员的学历和专业水准应是考核标准之一,并质疑高中学历是否能证明其有较强的分析能力,是否能胜任陪审员的工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给予了解释。李少平说,其实在研究试点工作之初就对选任条件的变化有过争议,但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陪审员在到达一定年龄后,阅历更加丰富,也能更好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更好地发挥陪审员作用。同时,大量的矛盾纠纷都发生在基层,需要基层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比如农村、工厂等,放宽选任陪审员的学历条件,是希望补充基层陪审员力量。但这些条件是否合适,还要根据以后的试点情况来看。

    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试点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学历条件,是考虑到了目前基层的基本状况,符合我国国情。

    审什么?——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去年,全国法院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全国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周强说,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系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后,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将被扩大。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在分组审议时,彭森委员说,对参审范围的扩大,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公平、透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制度。

    许振超委员认为,这等于是法院审判制度改革往前走了一步。如果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很好地发挥,案件的审理能得到社会的更多认同。

    陈浩委员及何晔晖委员则提出,此项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基层情况,需要再行考虑。

    怎么当?——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除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外,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而实行改革试点后,将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在分组审议时,董中原委员建议强化审判职能分工。“案件合议时,事实认定应由陪审员与法官行使同等表决权,可试点合议庭就事实认定当庭表决,作出是否认定的合议结果;法律适用应由法官根据事实认定的情况行使职权。”

    “陪审员只是审理事实认定的问题,我觉得这是应该的。” 全国人大代表刘健仪认为,陪审员就事实作出决定,并表达意见,比如证人可信性怎样。何晔晖委员认为此改革应更符合中国国情,更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司法公正。

    王胜明委员表示试点工作怎么开展,要反复权衡。“陪审员职权的设计,与陪审目的、陪审范围、陪审员选任、诉讼请求、证据制度等等关系密切,与二审制度和再审制度也有很大关系。建议对这一问题要统筹考虑,慎重安排。”

    背景介绍

    我国陪审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现实地、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方便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并且陪审员可以提出异议。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陪审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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