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滨区法院审结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件,被告人黄明安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09年8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明安在没有押运人员押运的情况下驾驶油罐车给卢某在湖滨区宋会路一汽车配件公司院内的非法加油车送油。因卸油泵发生故障未能卸油,被告人黄明安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将油罐车停放在非法加油车旁便离去。卢某之妻张某利用自己的卸油设备卸油,后非法加油车爆炸起火,导致卢某被当场烧死,张某及同院居住的赵某、孙某、金某四人不同程度烧伤。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赵某、孙某的伤情为重伤,金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2009年9月1日凌晨,市公安局东风派出所公安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为了解油罐车的情况,电话委托市运输公司联系该车司机。后市运输公司和黄明安取得联系,告知黄明安豫油罐车起火并让其赶到该公司。公安人员到达该公司后,向已经到达的黄明安口头了解情况,黄明安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黄明安具有投案主动性,且对案件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本案被告人黄明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居民聚集区违章停放运油车辆且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黄明安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之前,经有关单位通知后主动到达指定地点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又如实供述案件基本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明安的行为系本案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在量刑时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案发原因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