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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约彩礼那些事

  发布时间:2016-12-30 21:33:36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定亲帖的同时,要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送彩礼作为中国民间老百姓订婚礼的重要内容,是老百姓民事生活中的大事。在原本的乡土社会里,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多。人们约定成俗:如果男家解除婚约,彩礼不退;如果女家解除婚约,彩礼就要原数退还。大家都恪守习俗。可是,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口流动,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原本没有歧义的习俗,现在各有各的理解。随着打工潮的兴起,婚约解除也已司空见惯。现实生活中婚约彩礼纠纷的案件时常发生,关于婚约彩礼有很多需要讨论的问题。

    一、两个具体案例

    (一)婚约未成男方索返彩礼 抑郁症女方酌情返还六千元

    2016年4月19日,确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程某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6000元。

    原告称,在订婚期间被告向其索要彩礼2万元,后来双方解除婚约,要求被告返还彩礼钱。而被告认为不应归还原告这2万元,因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在交往过程中原告不按农俗走亲戚,不按承诺为其买轿车、拒绝给其充话费等一系列行为导致被告身心受到伤害最终患上抑郁症,所收两万元彩礼已作为医疗费用支出一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习俗,在定亲宴席上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定亲宴结束后被告程某到原告王某家同居,二十多天后,原、被告分开外出打工。原、被告定亲后原告在端午节未按亲戚关系到被告家中往来。在此期间,原告的种种行为导致二人未能和睦相处。2015年8月至10月,被告程某在广州海军医院被诊断患有抑郁症,支出医疗费用13958元。

    法院认为该案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但是原、被告有未婚同居的事实,且双方在相处期间未能和睦相处,被告在此期间在广州海军总医院诊治为患有抑郁症,支出医疗费用13958元,此病不能排除与原告情感纠葛的关联性。鉴于上述情形,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酌情按6000元返还为宜,确山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二)同居怀孕后流产 婚约彩礼酌情还

    2016年4月14日,确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某返还给原告王某彩礼10000元。

    该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按照农村习俗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张某彩礼21000元,原、被告按农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即同居生活并一同外出打工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被告张某怀孕,后又做了流产手术。后来双方感情不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退还彩礼21000元。

    法院认为该案中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返还。考虑到被告张某已和原告王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一段时间,被告张某又因此怀孕而做人流手术,给被告张某在身体和经济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且部分彩礼用于购置共同生活用品,因此不应全额返还彩礼金。结合原、被告间有同居关系及被告曾流产的事实,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彩礼数额10000元较为适宜,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二、法律关于彩礼的具体规定

    我国的婚姻法没有婚约彩礼方面的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于婚约彩礼的规定,《 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上述两个案例法院判决的为什么都是部分返还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刚才讲到的两个案例中有特殊之处。第一个案例中,女方因为在交往过程中男方不按农俗到自己家走亲戚,不按承诺为其买轿车、拒绝给其充话费等一系列行为导致女方身心受到伤害最终患上抑郁症,女方在此期间在广州海军总医院诊治为患有抑郁症,支出医疗费用13958元,此病不能排除与原告情感纠葛的关联性;在第二个案例中男女双方按农俗举行结婚典礼后即同居生活并一同外出打工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此期间被告张某怀孕,后又做了流产手术。这两个案例中,女方都受到了伤害,前者患了抑郁症,后者怀孕后又流产。都损害了女方的身心健康。

    四、《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返还彩礼。那么这一条法律规定是不是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呢?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同居生活的情形,也不包括女方因此患病、流产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关联性,那么返还彩礼的数额应排除治病的钱数。如果女方在与男方同居期间怀孕流产,那么结合男女双方有同居关系及女方曾流产的事实,从照顾妇女身心健康原则考虑,法院应酌情认定返还部分彩礼。

    五、那么男方给付彩礼后与女方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怀孕而且小孩都生出来了,这种情况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该如何处理呢?

    如果同居时间短,未生育孩子,按照婚约彩礼纠纷处理;如果同居时间长,已经生育孩子,根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应按照同居析产,子女抚养案件处理,原则上彩礼不应该退还了。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司法解释对彩礼的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对婚约彩礼纠纷案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因其规定得过于笼统和原则,在彩礼性质的认定及返还方面规定的还并不具体,往往需要法官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区别认定和酌情处理。

责任编辑:陈华    

文章出处:转载省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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